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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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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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者,應進行清算。經廢止登記之清算中公司,觀諸同法第326條、第331條規定,仍得由清算人召集股東會。此外,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如有必要,亦得召集股東會。又董事於清算期間,已無執行業務之權限,自無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之問題。
按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本部91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所稱「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係針對董事會能否開會之法定門檻所為規定,即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法定開會門檻)之範疇。於達到法定開會門檻後,針對議案表決時,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80條第2項規定,對依第178條規定應利益迴避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者,則屬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後段規定:「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定決議門檻)之範疇。是以,如甲公司有12席董事,7席董事出席董事會(計算法定開會門檻7席時,包括應迴避及毋庸迴避之董事),其中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則董事會對A議案之決議,應為2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因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故不算入7席中而為2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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