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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1/16

內  容  索  引:

◎Q:(1)A公司原持有B公司36%股權,係屬原始投資,在以前年度皆已採權益法評價, C公司亦持有B公司25%股權,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A公司對B公司增加持股比例至48%,同時B公司亦開始對A公司投資,持股比例45%,C公司對B公司之增資亦照原持有25%比例認列。但A、B公司同時各增加對C公司投資,持股比例22%。A公司對B公司,B公司對A公司或A、B公司對C公司,在投資當時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如何計算?是否需用聯立方程式來計算,應如何聯立?另C公司雖依原持股比例認列對B公司之現增股份,其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 (2)依本會(86)基秘字第209號函之解釋,對相互持股公司,以慣例法(聯立方程式)解其投資損益時,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放入聯立方程式中聯立;或不應加入聯立方程式中,而待聯立方程式解出各別之損益後,再予以各別加回?

◎Q:乙公司原為甲公司之加盟門市,而後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改組時乙公司之前向甲公司之進貨尚有部分未出售,則於合併後,甲公司是否應將該部分銷貨視為未出售,並銷除原認列之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

◎Q:若母子公司之會計年度開始日相距超過三個月時,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時,其因營業性質不同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未併入合併報表內子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是否得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5段規定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

◎Q:建設公司採「完工比例法」認列自地自建工案之收益,其「完工比例」可否以總投入成本(含土地成本)佔預計工程總成本(含土地成本)之比例計算?

◎Q: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下有100%持有之境外公司乙,乙公司並持有外國上市公司丙70%股權。乙公司於九十四年七月處分丙公司部份股權,使投資比例自70 %降至20%,並認列處分投資利益一億元,甲公司因100%持有乙公司,故亦認列投資收益一億元。乙公司續後於九十四年八月認購丙公司之現金增資股,使持股自20%回升至50%,由於係非按比例認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甲公司因乙公司此項交易須借記保留盈餘約八仟萬元。前述交易導致甲公司九十四年第三季之淨利暴增,但對股東權益之淨影響僅為二仟萬元,由於季報表並未包括股東權益變動表,將誤導投資大眾。甲公司對前述交易,為避免誤導投資大眾,可否於九十四年第三季損益表逕以淨額認列投資收益?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精  采  內  容:

◎Q:(1)A公司原持有B公司36%股權,係屬原始投資,在以前年度皆已採權益法評價, C公司亦持有B公司25%股權,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A公司對B公司增加持股比例至48%,同時B公司亦開始對A公司投資,持股比例45%,C公司對B公司之增資亦照原持有25%比例認列。但A、B公司同時各增加對C公司投資,持股比例22%。A公司對B公司,B公司對A公司或A、B公司對C公司,在投資當時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如何計算?是否需用聯立方程式來計算,應如何聯立?另C公司雖依原持股比例認列對B公司之現增股份,其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 (2)依本會(86)基秘字第209號函之解釋,對相互持股公司,以慣例法(聯立方程式)解其投資損益時,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是否應放入聯立方程式中聯立;或不應加入聯立方程式中,而待聯立方程式解出各別之損益後,再予以各別加回?

A:(1)來函所述A、B、C三公司因現金增資後而成為相互持股公司,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計算,無須採聯立方程式計算。另C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由於係按原持股比例認購,亦無需重新計算。惟A公司對B公司非按持股比例認購部分,應依同公報第50段規定處理。

(2)因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攤銷係對投資損益之調整,故若依本會(86)基秘字第209號函釋,對相互持股公司以慣例法計算投資損益時,應將當年度攤銷之差額併入計算,設若甲、乙二相互持股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百分之八十股權,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百分之二十股權,則二公司調整後淨利例示如下:

設甲公司在連續分配過程中累積之純益金額為Pe

乙公司在連續分配過程中累積之純益金額為Se

Pe=(甲公司調整前不含投資收益之淨利 ±未實現損益 ± 攤銷之差額)+(80%×Se)

Se=(乙公司調整前不含投資收益之淨利 ±未實現損益 ± 攤銷之差額)+(20%×Pe)

Pe ×(1-20%)-(甲公司調整前不含投資收益之淨利±未實現損益±攤銷之差額)=X〔甲公司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Se ×(1-80%)-(乙公司調整前不含投資收益之淨利±未實現損益±攤銷之差額)=-X〔乙公司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資料來源:2006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乙公司原為甲公司之加盟門市,而後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改組時乙公司之前向甲公司之進貨尚有部分未出售,則於合併後,甲公司是否應將該部分銷貨視為未出售,並銷除原認列之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

A:改組前公司彼此間進銷貨之沖銷,端視其合併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會計處理,茲分述如下:

1.權益結合法:若公司合併係採權益結合法處理,則甲公司雖於年度中取得乙公司,但視為自會計年度開始即行合併,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均應銷除。此外,若提供之比較報表中有前期財務報表,亦應予以追溯重編以反映企業合併之實質。

2.購買法:若公司合併係採購買法處理,則於合併日始將乙公司之營業結果併入財務報表,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原則上並不銷除,但若甲公司於合併前刻意安排以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銷售貨品予乙公司,則該等刻意安排之進銷貨應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2006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若母子公司之會計年度開始日相距超過三個月時,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時,其因營業性質不同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未併入合併報表內子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是否得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5段規定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

A:來函所述子公司與母公司應依(85)基秘字第199號函釋規定,即使母子公司營業性質不同亦宜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惟若有確實證據顯示母子公司間會計科目及報表之表達有重大差異,確有合併之困難,且合併後之財務報表將導致閱表者誤解時,得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該子公司個別之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37段之規定,作為母公司財務報表或合併財務報表之附件,並予以適當揭露。

至於子公司與母公司之會計年度不同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15段之規定,如相距超過三個月時,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揭露者亦同。
(資料來源:2006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採「完工比例法」認列自地自建工案之收益,其「完工比例」可否以總投入成本(含土地成本)佔預計工程總成本(含土地成本)之比例計算?

A:ㄧ、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符合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釋,則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二、工程之利益主要係源於房屋之興建而產生,故出售土地之利益應隨著房屋完工之比例而逐期認列,而非投入土地成本即有利益產生。本會(88)基秘字第138號函釋中於計算六條件時,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土地成本,但於計算完工比例時,若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應將土地成本排除於計算完工比例中。
(資料來源:2006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下有100%持有之境外公司乙,乙公司並持有外國上市公司丙70%股權。乙公司於九十四年七月處分丙公司部份股權,使投資比例自70 %降至20%,並認列處分投資利益一億元,甲公司因100%持有乙公司,故亦認列投資收益一億元。乙公司續後於九十四年八月認購丙公司之現金增資股,使持股自20%回升至50%,由於係非按比例認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甲公司因乙公司此項交易須借記保留盈餘約八仟萬元。前述交易導致甲公司九十四年第三季之淨利暴增,但對股東權益之淨影響僅為二仟萬元,由於季報表並未包括股東權益變動表,將誤導投資大眾。甲公司對前述交易,為避免誤導投資大眾,可否於九十四年第三季損益表逕以淨額認列投資收益?

A:由於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故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後,又於短期內認購其現金增資股,此時,若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時,已意圖短期內再以現金增資方式購回,且認購比例較原持有比例顯著為高,則應將原出售利益予以遞延。嗣後認購現金增資新股,調整股權淨值增減數時,應先行沖回遞延利益。若遞延利益尚有貸餘,該餘額應轉為已實現利益;若遞延利益不足時,則借記帳上由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仍不足再行借記「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60116 會計人電子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六次修正,茲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有關風險事項因應措施、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揭露及配合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年報編製準則內容之整合,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八條並增訂一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強化致股東報告書之內容:使投資人瞭解公司未來發展策略及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落實公司治理暨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透明,參酌香港、新加坡及美國等國家揭露規定,修正揭露方式為彙總配合級距方式揭露,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二之一)
三、 強化財務比率分析:為使投資人更能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增訂公司應就最近二年財務比率說明變動原因,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三十四號及第三十六號之修正,爰修正有關簡明資產負債表部分科目。(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附表二十二、二十三)
四、 強化風險事項因應措施資訊揭露:為使投資人瞭解公司於面對其相關風險事項時,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增訂公司應揭露面臨風險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 強化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揭露: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訂定,爰增加揭露有關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而與年報編製準則內容整合:配合財務報告刪除其他揭露事項,將該內容與年報整合,爰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二及附表五、七、九、二十六之一、二十六之二)
(資料來源:2006011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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