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出售土地是否應開立發票? 答:依解釋函文規定,營業人得免開發票。
參考函文:
營業人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 (資料來源:200511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大陸公司支付之佣金支出有何規定? 答:經查核大陸官方網站,所應提供之憑證為合同、國外INVOICE(或國內發票),若支付對象需匯款至國外,依勞務提供地為境外或境內,需取得地稅局之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含營業稅5%及所得稅),大陸地區相關法令條文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號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佣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佣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仲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資料來源:200511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