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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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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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承租人將自有資產售後租回時,應如何認列出售資產損益? ◎Q:租金支出是否為使辦公場所達可營運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可否認列為遞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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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承租人將自有資產售後租回時,應如何認列出售資產損益? A:承租人如將原自有資產出售於出租人再行租回時,其出售與租回應視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損益應予遞延,記入「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科目。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市價低於其帳面價值時,此兩者之差額應於出售當期承認損失。「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之攤銷,依租約之性質而定,若屬營業租賃,應按資產預期租用期間攤銷之;若屬資本租賃,則按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之年數或期間攤銷之。此攤銷應依租約性質逐期攤至「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 ◎Q:租金支出是否為使辦公場所達可營運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可否認列為遞延費用?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33段規定,資產應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未來經濟效益,係指使現金及約當現金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之潛能。該潛能可能是營業活動之生產性資源,亦可能係具有可轉換為現金或約當現金或可減少現金流出之能力者。同號公報第59段規定,支出若僅為廣泛或間接與收益攸關,其經濟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逐期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支出之效益已耗者應列為費損,租金支出係為取得租賃標的物之使用效益,租期屆滿其效益亦已耗盡,故應列為費用,不宜遞延。 ◎Q:企業若原採全部完工法處理長期工程合約,又於工程進行中改採完工比例法者,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 A:一、企業原來並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適用條件而採用其他會計方法,現若符合適用條件而改採完工比例法,此變動係屬經濟情況之改變,非會計原則之變動,無須調整前期損益或重編報表。
A:一、凡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之固定資產、長期投資與無形資產皆應列入「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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