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16

內  容  索  引: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課稅 原則統一

◎會計師責任風險高 宜有配套保險制度

◎公司申請上市 強制送審季財測

◎Q:甲公司從事彩色電視機、錄放影機等之生產與銷售,其中約有4成之銷貨係採分期付款之方式處理,有關分期付款銷貨附加於售價之利息(即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部分差額),係因銷售貨物而產生,屬公司正常運作之營業行為,與將資金存於銀行或貸於他人所產生之利息,性質上不同,故可否將此利息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Q:專案銷售之定義為何?

◎Q:甲上市公司之董事A在公開市場頻繁買賣甲公司之股票並獲利100萬元。甲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對於短線交易之規定,請求A將100萬元之利益歸於公司。則甲公司因此所取得之利益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Q:保險公司購買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課稅 原則統一

財政部日前發佈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十五項通案課稅原則,包括所得稅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未來任何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均要按此解釋令報繳稅捐。

所得稅扣繳方面規定重點如下:(1)創始機構移轉其擁有之金融資產,收取現金及次順位受益證券,現金部分為出售利益,在移轉日按各項出售金融資產及保留權利間的相對公平價值比例,分攤調整原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其與收現部分的差額,要計入當期損益課稅;(2)創始機構因擔任服務機構所收的勞務報酬,屬於未實現利益,應該依權責基礎計算損益,併入營所稅;(3)創始機構符合資產衍生的未來收益,作為證券化之基礎,要在當年度認列該筆未來收益,併入營所稅;(4)特殊目的信託計畫完成後,受益證券持有人如有本金未獲清償者,屬於已實現投資損失,持有人如為營利事業,可核實列報損失。

營業稅及印花稅部分,財政部表示,非金融業的創始機構以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的代價,將應收帳款債權信託移轉給銀行業的受託機構,其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的部分,對創始機構而言,是提早取得資金所支付的代價,對銀行業之受託機構而言,是屬於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要課徵金融業營業稅2%,並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會計師責任風險高 宜有配套保險制度

由於會計師行業特性使然,面臨極大責任風險,其賠償對象為權益受損的投資大眾,同時國內會計責任保險制度尚未成熟,保險金額遠無法支付賠償金額,因此會計師公會建議賠償應制定上限。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召開「研商會計師法修正案」座談會,邀請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許崇源、副教授葉疏、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馬秀如、法律系教授林國全、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張仲岳、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賢郎、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周志誠、全聯會教育委員會主委金世朋、黃旭田律師與黃虹霞律師與談,會中達成之共識如下:

對於會計師法的主管機關一案,由於會計師作業多與財政部有關,自金管會獨立後,會計師法改由金管會轄管,所以應照原規定由金管會管轄。不過部份法規是針對上是櫃企業所設,中小型企業不適用的問題,建議主管機關可採分級管理的方式,或是在法規中增訂例外條款。

關於強化會計師公會功能的部分,修訂案將增設全國會計師公會,而原地區性公會可繼續運作。不過現行法規以及修正案中,均未對全國性及地區性會計師公會執掌作明確的規範,應在修正案中增列公會服務的範圍與執掌。

關於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成員組成,建議主管機關與會計師代表應各達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的成員應由社會相關專業人士來擔任較妥;而「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機制,應委由民間獨立第三者來設置。

至於本次修正案新增之法人事務所制度,會計師公會表示由於保險制度尚未成熟,最低資本額2500萬的門檻限制過高,主管機關應積極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才能避免日後運作上的爭議。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申請上市 強制送審季財測

證交所為提高財務預測準確度及時效性,加強篩選申請上市公司,大幅修訂上市查審、評估條文。在修訂「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方面,九十四年起申請上市公司檢送的財務預測改以「季」為涵蓋期間,且無須經會計師核閱。但申請公司應定期檢查財測是否發生變動,審查期間跨越當季第二個月應加送次季預測資訊;審查人員也會持續注意其財測資訊的允當性到上市買賣前。同時增訂對於輔導期甚短,未確實辦理評估事項即行送件者,應加強審核規定;即輔導期間少於九個月者送件時,應加送「合理性評估」資料。

證交所也增加申請公司財務報告審查注意事項,包括了解重要子公司應收款提列備抵呆帳、提列跌價存貨損失、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有無異常及應否調整財報;應收帳款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並了解對關係企業應收款有無逾期。

對申請公司近二年度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貨客戶者,於執行審查時應將該客戶列入查核樣本,並查明是否為關係人、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易等,以確定銷貨收入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此外,證交所也在承銷商在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中,增加產業風險及公司營運風險、應收帳款評估等事項。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從事彩色電視機、錄放影機等之生產與銷售,其中約有4成之銷貨係採分期付款之方式處理,有關分期付款銷貨附加於售價之利息(即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部分差額),係因銷售貨物而產生,屬公司正常運作之營業行為,與將資金存於銀行或貸於他人所產生之利息,性質上不同,故可否將此利息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A:一、依會計學理,分期付款銷貨價格高於現銷價格部分,乃購貨者延遲支付價款所承擔之利息費用;銷貨者應按利息法將該超過部分(利息)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

二、甲公司既從彩色電視機、錄放影機等之生產與銷售,當屬生產事業之範圍,非屬提供金融服務之行業,其分期付款銷貨附加於售價之利息,列為「營業外收入」較能反映該公司之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專案銷售之定義為何?

A:「專案銷售」一詞,係指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上市公司之董事A在公開市場頻繁買賣甲公司之股票並獲利100萬元。甲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對於短線交易之規定,請求A將100萬元之利益歸於公司。則甲公司因此所取得之利益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一、按目前一般會計學理,發行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當屬收入之性質,且亦不包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所規定資本公積之範圍。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92段之規定,非常損益係屬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係屬營業外非正常活動所產生之收益,故屬特殊性質項目;惟其在可預見之將來是否將重複發生,則依各公司情況及環境之不同而異,宜由各公司就其本身情況及環境作判斷,列為營業外利益或非常利益。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Q:保險公司購買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A:一、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之規定:「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1)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2)有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之意圖者。(3)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者。」

二、保險業購買有價證券之性質如不符合長期股權投資之要件,自可按短期投資之方式處理;如確屬長期投資性質者,仍應按第五號公報之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50116 會計人電子報)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