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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16

內  容  索  引:

◎重購退稅「二年內」期間如何起算

◎殘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知多少

精  采  內  容:

◎重購退稅「二年內」期間如何起算

民眾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依稅法的規定,出售與重購土地買賣必須在二年內完成,若您是先賣後買土地,且重購土地在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則日期的計算基準是以出售土地之登記日算至重購土地之訂約日。若是先買後賣土地,且出售土地在前述期間內如期申報,則是以重購土地之登記日算至出售土地之訂約日。但若您後一個交易行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移轉現值,則是以申報日為計算基準。

林小姐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訂立契約賣了本市中山區一間自用住宅房屋,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繳了三十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登記完畢,又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訂立契約向黃先生購買了一間房屋供自用住宅,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登記在林小姐自己的名下,於是林小姐便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稅捐處中南分處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三十餘萬元。未料,稅捐處卻以買賣期間超過二年,不符合退稅條件為由,駁回了林小姐的退稅申請。經林小姐向稅捐處查詢後,才知道原來林小姐向黃先生購買的房屋土地,雖然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訂立契約,但雙方卻延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才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顯然已逾訂定契約起三十日始申報移轉現值,所以稅捐處是以申報日為計算二年期間之基礎。

短短的差距幾日,卻讓林小姐無法辦理重購退稅,若是當初買賣雙方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林小姐便可順利的退還三十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所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土地,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以免因逾期申報而造成無謂的損失。
(資料來源:20040816 台北市稅捐處)

◎殘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知多少

稅捐處最近經常接到市民洽詢有關家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知要如何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的詢問電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車主,若領有駕駛執照,不論是供自用或供個人計程車營業使用,均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人應攜帶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私章等,向該處使用牌照稅股申請即可。除個人計程車外,若殘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領用駕駛執照,車主可檢附上開文件,及戶口名簿供該處查核,只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居一戶之親屬,每戶以一輛為限可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處特別提醒市民若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件應儘速辦理,以免損失權益。
(資料來源:20040816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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