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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6/16

內  容  索  引:

◎騎樓地一戶申請多戶減免

◎工程承攬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精  采  內  容:

◎騎樓地一戶申請多戶減免

建築物設有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只要有一戶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地價稅,同棟建物住戶皆能同受減免優惠,不必逐戶再申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如果地上?有建築物,可以免徵地價稅。有建築物時,土地走郎上有建物一層者減徵地價稅二分之一;有二層者可減徵三分之一;有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又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亦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有申請的義務。不過,為了加強便民服務,該處認為同棟建物住戶具有騎樓用地之情形相同,一戶申請應及於同棟其他住戶。該處在受理騎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案件時,均主動查核同棟建物之所有權人的歸戶資料,同時辦理減免。

但是該處仍然呼籲市民,檢查一下自己所有的土地是否有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用地,務必要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由申請之次年起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20040616 台北市稅捐處)

◎工程承攬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廠商承包各類工程之契約書,係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四款承攬契據之一種,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雙方各自貼用印花稅票。如果興建工程兩造未簽訂工程契約書,而逕以工程承攬書代替使用,則該承攬書仍具有承攬契約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最近在執行印花稅專案檢查時,發現有多家企業為規避繳納印花稅,故意不簽訂工程承攬契約,而改由承包商單獨用印簽立工程承攬書正本一份,副本兩份,代替工程承攬契約使用。但是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承攬書之契約相對人雖未簽章,因已載明抬頭,且亦有施作工程、給付報酬之事實,即屬印花稅之應稅憑證。此外,另一方收存之承攬書「副本」,屬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之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情形,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係憑證稅,具有輕稅重罰特性,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趕快檢視手中合約書是否貼足印花稅票,在稽徵機關查核前自動補貼補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40616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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