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師對於公司重編後之財務報告,得否出具載明雙重日期之查核報告? 公司簽證會計師對該公司原編之年度財務報告,若因查核範圍受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且嗣後因主管機關函請該公司確實提供相關資料洽簽證會計師重行查核,致該公司重編該年度財務報表,則由於會計師係於原查核報告日後,始獲悉該事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期後事項」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簽證會計師應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以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提出查核報告,並以查核程序完成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惟若會計師原出具之查核報告為保留意見,且該保留意見係因公司所編財務報表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則由於該事實於原查核報告日前即為會計師所獲悉,並已蒐集充分之證據,後經該公司修正重編財務報表,此情事非屬期後事項,故不適用審計準則第三十號有關期後事項之規定。會計師若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告查核報告」規定,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變更其查核意見(由保留意見改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則重新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與原查核報告之日期可以相同。 (資料來源:20040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並於發行辦法中訂定調整轉換價格及轉換期間之規定,該規定於何種情況下屬誘導轉換? 本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及(87)基秘字第169號函釋皆提及誘導轉換之相關規定,茲將其關於誘導轉換之內容摘錄如下:
誘導轉換係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條件於發行後變更,以更優惠之條件誘使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提早轉換。誘導轉換之方式通常包括:
1.增轉換股數(即降低轉換價格)。
2.發給額外之認股證。
3.發給現金或其他資產等。
惟公司債持有人若逾誘導期間為行使轉換權利,則轉換價格又將回升或優惠條消失。
因此,若轉換價格之調整使債券持有人能以更優惠之方式轉換並限定於一定期間轉換,該期間過後則回復原訂之轉換價格,則屬誘導轉換。 (資料來源:20040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母子公司於進行合併前,子公司已出售全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母公司亦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相關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項下。當子公司因與母公司合併而消滅,則原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金額是否應轉回「投資損益」或「保留盈餘」科目項下?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母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若子公司因處分母公司股票產生處分利益,母公司應依前述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依本會(92)基秘字第298號函釋,母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不得因子公司與母公司合併,而轉回「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40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簡介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係規範企業將不動產轉入或轉出之準則,該準則將不動產區分為零售土地銷售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兩種類型,分別對其規範會計處理方式,茲就SFAS No.66摘要如下,至於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續後將於各期介紹。
在零售土地銷售中,可採用「全數應計法」認列利益之情形須為:由土地銷售所產生之應收款必須為可收回,且賣方無須再履行開發該筆土地之重大義務(即剩餘義務)。否則賣方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分期付款法」認列利益,其方法之採用端視本準則所規範由土地銷售所產生之賣方應收款收現程度及賣方剩餘義務而定。
在其他不動產交易中,該準則提出認列利益之方法有全數應計法與其他數種方法(「分期付款法」、「成本回收法」、「保證金法」及「折抵利益法」),方法之採用端視1.出售是否完成,2.買方所投資不動產之出售程度,3.賣方應收帳款是否未來成為次順位,4.出售後賣方對該不動產仍持續參與管理之程度而定。 (資料來源:20040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灣存託憑證具有節稅效果 投資理財之風日趨盛行,大多數人皆以股票投資為主,部分股票投資人更具有節稅觀念,常著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
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存託憑證確有節稅效果,有關其現行稅捐課徵規定如下:(一)證券交易稅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較公司發行之股票需課徵千分之三而言,每次交易可省稅捐千分之二。(二)憑證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除持有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外,持有人為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該部分所得均免課徵所得稅。(三)憑證轉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目前係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想投資上市(櫃)證券,又想節稅之投資人,台灣存託憑證不失為一可選擇之標的,惟應審慎分析其風險及報酬率,不可盲目投資。 (資料來源:20040116 賦稅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櫃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 一、為提昇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簡報品質,俾審議委員充分瞭解公司情形與產業狀況,並促進上櫃審議委員會議進行之流暢,特訂定本辦法。
二、簡報時間為二十分鐘,於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會計師等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負責人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時間到時應即予結束。
三、簡報方式以分為公司簡介錄影帶及口頭說明二部分為原則,所占時間比例由申請公司自行調配。
四、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一)公司沿革。
(二)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
(三)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四)最近三年度董監事成員及其持股變化情形。
(五)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六)競爭利基(優勢)。
(七)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八)與同類別已上櫃、上市及未上櫃、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九)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
(一○)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策。
(一一)其他。
五、簡報及評估說明應力求簡捷扼要,音量以場內所有人員均可清楚聽見為準。
六、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由本中心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公司須安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中心上櫃部相關人員,並於會議結束後儘速拆離。
七、本辦法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20040116 櫃買中心) ◎核定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復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有關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業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會同其他國稅局依前開稅法規定進行調查,參酌九十二年利率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於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統計處、賦稅署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擬訂後,報財政部核定。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七八、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四八、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由於近一年來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借款利率係呈穩定略降趨勢,薪資部分亦呈穩定狀態,且公務人員薪資亦未予調整,故九十三年度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乃維持與九十二年度相同之標準,未作任何調整。 (資料來源:20040116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