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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工資係屬退職所得 最近有民眾A君向南區國稅局詢問,他被公司資遣,除資遣費外,公司另給付一筆預告期間工資,並且按非固定薪資扣繳百分之六的稅款,公司這樣做到底對不對?他已經失業,預告期間工資難道不是失業的免稅補償費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尚非免稅的補償費。而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亦非薪資所得,因此公司依非固定薪資按給付金額直接扣繳百分之六稅款是錯誤的。
該局說明,本案A君可請原任職公司依前揭所得稅法之規定計算其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金額,再以實際領取之退職所得(含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減除該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按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即可;經重新計算後,公司若有溢扣之稅款,A君可向公司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20030916 賦稅署) ◎何謂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四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以當年度帳列稅後淨利逕行減除八十六年度以前累積虧損數額,惟其申報時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含八十七年度)並無虧損,依上開稅法規定,以往年度既無累積虧損,自不得減除。是該公司有誤將帳載盈虧區分為八十六年以前及八十七年以後兩部分,並以當年度稅後淨利彌補該部分虧損(非累積)情事,爰以剔除申報數超過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金額之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金額內列報,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2003091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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