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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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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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海外存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及第三十四條但書有關海外股票係由發行人以現金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於國內市場出售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