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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16

內  容  索  引: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精  采  內  容: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

鑒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人數眾多,為使股東得選擇通訊方式接收股東會召集通知、議事錄、及其他通知事項,以降低公司及社會成本,爰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同意後,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另為符合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法律授權之依據應予明確之意旨,並刪除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30516 證期會)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鑒於通訊科技之普及與便利性,股東得以電子方式接受股東會召集通知相關資料,並得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實有其必要性,復為配合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之實施,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俾達提高股東會召開效率、降低公司成本及落實公司治理等目的。

本次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計五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內容如下:

一、配合股東會召集通知得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爰就本條文字及項次予以調整。(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於第六條第五項增訂但書,於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時,排除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一人至少應為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時,股務代理機構得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方式接受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並配合調整附表九格式內容,以涵蓋通訊委託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為明確規範股東分別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書面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時之效力認定問題,以杜絕爭議,爰新增本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五、為便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自營商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股東會,以促使公司股東會之順利召開,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對前揭法人機構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之持股數調高為十萬股;且本規則第十四條已增訂第四項規定,股東得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而股東以通訊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須明確表示意見,並無書面空白委託之慮,爰同時於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增訂但書,該等法人得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另依目前實務運作現況,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對於授權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均為明確,本條第三項後段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配合第十四條規定,增列通訊委託媒體資料之保存。(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資料來源:20030516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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