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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16

內  容  索  引:

◎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有納稅義務人問:有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多年,平時租金收入由該承租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扣繳,該營利事業也會於每年二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前,將上年度房屋租賃收入之扣繳憑單送交予他,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營利事業於去年年度中因經營不善倒閉,那麼現在他如何取具扣繳憑單以辦理上(九十)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醫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若採聯合執行業務方式經營或執行業務收入係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可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

◎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

◎營業稅申報小秘訣

精  采  內  容:

◎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財政部表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為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之產業,符合獎勵範圍之產業得享受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有關適用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係配合經濟發展需要,每兩年檢討修正,前次發布之獎勵辦法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迄今已屆二年,行政院業依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自九十一年起施行,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壹、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一、 為配合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並落實經發會產業組共同意見有關擴大知識服務業的獎勵範圍,以推動該業的發展並協助產業轉型之決議,本次修正除增列多項產品外,鑑於智慧財產技術服務為提高技術商品化及促進知識產業化之重要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為支援製造業高價值化之關鍵支援產業,推動其發展可促進我國產業之創新優勢,特別將該二項目納入獎勵範圍,另基於該等行業之特殊性,主要在於高階人力的投入,因此除要求須至少應有十人以上專職大專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備三年相關經驗之人力外,並無相關資本額、機械設備購置或研發支出門檻限制。
二、 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業者,如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其免稅範圍除原先經核准適用免稅的設計業務外,本次修正更擴大到自行銷售依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亦可以一同適用免稅。
三、 為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施行及公司法之修正,將該辦法中有關需檢附工廠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相關規定加以刪除或修正。
貳、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一、 增列﹁水產種原﹂及﹁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亦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產品範圍;並配合植物種苗業之發展現況,修正其申請符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計畫要件,以符合業者需求。
二、 依據經發會產業組共同意見,增列以研發經費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基準。
三、其餘修正重點比照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修正。
(資料來源:20020116 賦稅署)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上開規定其適用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因此,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上述條項規定者,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6 賦稅署)

◎有納稅義務人問:有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多年,平時租金收入由該承租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扣繳,該營利事業也會於每年二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前,將上年度房屋租賃收入之扣繳憑單送交予他,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營利事業於去年年度中因經營不善倒閉,那麼現在他如何取具扣繳憑單以辦理上(九十)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有納稅義務人問:有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多年,平時租金收入由該承租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扣繳,該營利事業也會於每年二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前,將上年度房屋租賃收入之扣繳憑單送交予他,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營利事業於去年年度中因經營不善倒閉,那麼現在他如何取具扣繳憑單以辦理上(九十)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此時出租人可向出租房屋坐落之稽徵機關查詢該扣繳稅款之報核聯資料,如已報繳,出租人可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向扣繳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20116 賦稅署)

◎醫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若採聯合執行業務方式經營或執行業務收入係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可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

醫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若採聯合執行業務方式經營或執行業務收入係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可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言,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執行業務所得亦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之一項,故計算基礎亦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惟考量聯合執行業務及執行業務收入必須經由公會代收轉付之特殊情形,法令特別規定上述兩種執行業務者可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國稅局表示,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必須注意下列兩點:
一、必須在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即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核准,變更者亦同。
二、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權責發生制。
是以業者若採用上述方式計算所得,對於應付未付之費用、應收未收之收入均應加以計算,增加帳務處理之複雜性,目前甚少業者採用。
(資料來源:20020116 賦稅署)

◎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兩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並以一屋為限。又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所明定。準此,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具有兩個門牌號碼之兩間房屋,雖然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因受到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之限制,不得將兩間房屋之借款利息全部申報扣除。因此,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之一屋,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16 賦稅署)

◎營業稅申報小秘訣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最近發現公司行號或稅務代理人申報「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常有錯誤發生,必須由營業人攜帶負責人印章至所轄稽徵機關更正,由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係由營業人自行彙集資料加總計算後申報,如有錯誤產生,申報書資料無法正確登入電腦檔,為避免徵納雙方浪費時間。該處特別指出下列幾項營業人申報時常出現的錯誤,提醒營業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避免舟車勞頓之苦。
一、開立發票常見之錯誤:
(一)三聯式發票銷售額與稅額計算錯誤,造成銷售額與稅額不合乎百分之五規定。
(二)發票逐張加總錯誤。
(三)二聯式發票未按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一次還原計算銷售額及稅額,而按每本、逐張、逐日或逐台收銀機統計加總所產生不合邏輯之錯誤。
(四)作廢發票裝訂錯誤,以致未作廢之發票申報作廢。
二、申報進項憑證常見之錯誤:
(一)進項憑證中將免稅或零稅率之進項金額計入。
(二)將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如交際費、自用小汽車購置之進項等。
(三)將不得扣抵、免稅及零稅率之進項金額計入進貨退出及折讓中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三、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常見之錯誤:
(一)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漏填或誤填。
(二) 誤將上期之應納稅額填報為留抵稅額。
(三)將上期申報錯誤所產生溢繳或誤繳部分稅額,未
  經申請逕於本期填報。
四、其他常見錯誤:
(一)得扣抵進項稅額計算錯誤。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申報時未檢附直接扣抵之附表。
(三)經核准合併總繳之「各單位分別申報」申報書,除第一O一至一一五欄不填外,其他各欄均應填報。
(四)未依限於申報月十五日前申報。
另外該處特別提醒營業人自本年一月一日起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相關申報書表同時已配合修正,因此,營業人於申報九十一年一、二月份起之營業稅時要記得使用新的申報書及稅額調整計算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網址:
www.tpctax.gov.tw,營業人申報之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洽詢。
(資料來源:20020116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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