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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可選擇採用IFRSs編製報表?是否能作為盈餘分配的依據? 答:本所彙總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1.非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財報編製應遵循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以仍是須符合商
業會計法規定。
2.「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規範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而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
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
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即商業會計法認定的標準為ROC GAAP,而非IFRSs。
3.經濟部民國101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函規定,「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自中
華民國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選用IFRSs。是以,雖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自民國102年選擇
採用IFRSs,惟其為公司自行為管理目的編製,與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同,故不可作為股東會的
承認的報表。
4.依上述說明可知,非公開發行公司仍應編製一般GAAP之財務報表,並作為盈餘分派的依據,而
IFRSs僅為於管理所需再行編製即可。
參考法令:
經濟部商業司101.01.09 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
業務需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選用「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資料來源:2014031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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