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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01/15

內  容  索  引:

◎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預告

精  采  內  容:

◎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預告

為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及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內部監督機制,另依國際相關資料顯示,當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所占比例愈高,「獨立董事設置」與「經營績效」之正相關愈顯著,且有助於降低公司發生異常或不法事件的機率,爰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具有強化股東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之效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授權,於考量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後,研議規劃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如下,該適用範圍規定草案將進行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
一、適用範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前開金融業子公司,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擇一於子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過渡緩衝機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依前點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屆滿,得自一百零二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資料來源:20130115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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