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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7/15

內  容  索  引:

◎股權投資之流動性劃分標準。

◎註銷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

◎承造船舶工程尚未開工,是否認列或有損失。

◎建設公司採包工包料建屋銷售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股權投資之流動性劃分標準。

Q:A公司持有B公司25%之股份並採用權益法評價。今B公司順利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A公司可否於資產負債表上將對B公司之投資列為流動資產?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除A公司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把對B公司之投資變現之情況外,A公司應將對B公司之投資列為非流動資產。
(資料來源:20070715 會計人電子報202)

◎註銷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

Q:甲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東因反對公司營業政策重大變更,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高於原發行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嗣後甲公司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收回未再出售之股份視為未發行股份,並依收回股票之票面金額辦理減資。

試問:

一、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被收回股票之股東對於收回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規定處理公司註銷之庫藏股票。

二、被收回股票之股東應將收回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列為處分投資損益。
(資料來源:20070715 會計人電子報202)

◎承造船舶工程尚未開工,是否認列或有損失。

Q:造船業之造船工程合約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開工,由於匯率變動以及原料價格波動所造成可能產生之損益是否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處理?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1)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2)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得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二、公司與業主所訂造船工程合約,如符合前述條件,應估計損失予以入帳;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之金額,依前揭準則第16段規定,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損失之性質,並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70715 會計人電子報202)

◎建設公司採包工包料建屋銷售之會計處理。

Q:一、營建業為營造廠與建築投資興建者之泛稱,營造廠以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為主要業務;俗稱建設公司之建築投資興建者,則以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售或出租為主要業務。

二、以承包工程為業之營利事業,實務上常見之承攬工程型態有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兩種方式。所謂包工包料,係指營造 廠商與業主簽訂契約,由營造廠商負責購料及施工,業主則按契約規定期限支付價款,契約價款則包含材料款與工價在內。所謂包工不包料,係指營造廠商與業主簽訂契約,由業主負責購料交付營造廠商使用,而營造廠商僅負責施工並不購料。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建設公司採包工包料方式委建銷售者,非屬前開規定所稱「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是否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損益尚有疑義。

試問建設公司若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營業成本及管銷費用如何攤計?又工程損益如何認列?

A:一、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依本會七十八年七月廿七日(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一)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二)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三)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四)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五)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六)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建設公司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若建設公司之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同時符合上述六條件,依本會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79)基秘字第059號函,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二、 管理費用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房屋預售期間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予遞延,並按完工比例轉列費用。

三、 建設公司採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銷售者,其稅務處理是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係屬財稅主管機關職權,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70715 會計人電子報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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