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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3/15

內  容  索  引:

◎出售不動產附買回權利之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出售不動產附買回權利之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1號

主旨:出售不動產附買回權利之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問題背景
甲公司為興櫃公司,於93年11月與乙公司簽約,約定於96年2月以每坪$375,000購買乙公司之不動產。現甲公司因其資金需求,擬於向乙公司購入不動產後,旋即以市價每坪$390,000出售予非關係人之丙公司。丙公司將於購入該不動產時同時出具承諾書,承諾給予甲公司一買回選擇權,使甲公司有權於不動產過戶後三年內,要求依原始買賣價格買回該不動產,且丙公司不得拒絕。

會計問題
一、甲公司出售該不動產予丙公司時,適當之會計處理為何?相關處分利益是否應視為未實現,全數遞延至甲公司之買回選擇權失效後方認列為利益?

二、甲公司應如何認列所取得之買回選擇權?

解釋函內容
一、甲公司將不動產出售予丙公司後,仍有再買回該不動產之權利,故甲公司對該不動產仍持續參與。因此,甲公司於移轉該不動產時,應將該交易視為融資,並將交易所得價款認列為負債,不得除列該不動產或認列任何處分損益,亦無須認列該不動產之買回權。甲公司應持續提列該不動產之相關折舊費用,並應設算相關租金收入及利息費用。

二、甲公司嗣後若執行買回權買回該不動產,應視為負債之清償。甲公司若未買回該不動產,則應於買回權失效時除列該不動產及負債,並將二者之差額認列為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703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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