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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8/15

內  容  索  引:

◎問: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程序為何?

◎(95)基秘字第185號生物科技收入認列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程序為何?

答:向國稅局提出實物抵繳申請,取得核准函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股票:
先取得
1.除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2.股票現股、集保之證券存摺。(向股務代理人辦理)
3.若股票有減資時,股票減資證明文件。(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4.股票清單。(自行製作,格式:股票名稱、抵繳股數、股票編號、股務代理人名稱、地址、電話)
再持以上資料至國有財產局北區辦公室(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4樓-接管科 TEL:02-27814750)辦理。
二、 土地:
若土地屬公設地,則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實物抵繳明細表」中,會將原所有人之持分,再細分為「國有」及「鄉鎮市」各持分1/2(例被繼承人戶籍在台北市,則中華民國及台北市各持有1/2權利),先取得下列表單:
1.切結書(國稅局已提供格式,明細表內容請依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實物抵繳明細表」填寫,國有部份在持分格中填寫「中華民國」鄉鎮市部份寫「台北市」,切結人需親簽並蓋章)
2.提供抵繳遺產稅房地產負擔登記費及書狀同意書(國稅局已提供格式,切結人需親簽並蓋章)
3.提供抵繳遺產稅房地產權說明書1.切結書(國稅局已提供格式,明細表內容請依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實物抵繳明細表」填寫,國有部份在持分格中填寫「中華民國」鄉鎮市部份寫「台北市」,切結人需親簽並蓋章)
4.用印申請書(台北市財產局要,無固定格式,內容寫遺產人、申請人、土地座落地明細,申請用印)
5.國稅局核准同意抵繳核准文。
6.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至稅捐處領取表格填寫,權利人不要寫)
7.繼承及移轉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及委託書,至地政機關領取表格填寫,權利人不要寫)
8.土地登記騰本。(至地政機關申請)
9.使用分區證明。(至地政機關申請)
10.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時填寫之格式)
11.抵繳同意書。(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時填寫之格式)
1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13.除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資料依下列兩單位各準備一份,兩單位聯絡人如下:
台北市政府財產局: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段中央區7、8樓 五科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謝先生 TEL:02-27208889#1183
(可先將文件拿去7樓找謝先生檢查,無誤後,再至8樓收文處送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1樓 王昭月小姐
TEL:04-22238058#1117
可以掛號方式送達,另須檢付掛號之回郵信封。

以上兩單位的資料的用印好後,再至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辦理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證明。
(資料來源:2006081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95)基秘字第185號生物科技收入認列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八五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生物科技收入認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89)基秘字第155號函係規範電腦軟體業,生物科技業不得援引適用。

二、貴公司為消費者所提供之幹細胞收集、處理及冷凍儲存服務,其收集及處理過程,目的係為提供冷凍儲存之服務,故應整體視為一勞務合約,不得個別認列收入。該勞務之提供,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段規定,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依該公報第18段規定決定)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當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合理估計時,依前述公報第29段之規定,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若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時,應立即認列損失。但如以後年度估計虧損減少時,應將其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之利益。

當產品或勞務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或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應適當揭露。如屬「很有可能」發生損失,且金額可合理估計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認列其損失。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8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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