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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有價證券於現金流量表應如何表達? A:企業若持有有價證券以賺取短期買賣差價為其主要且經常性之營業活動,則該活動為企業之營業項目,該有價證券之性質類似存貨,故其損益應於損益表以淨額列入營業項下,其現金流入及流出於現金流量表應列為營業活動。 (資料來源:20060415 會計人電子報) ◎Q:金融機構若經主管機關許可,依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其會計處理為何? A:此等轉換性質為組織重組,其會計處理如下:
1.若係營業讓與,則金融機構於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前述他公司之資產負債即以取得資產負債原帳面價值列記,其差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2.若係股份轉換,則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前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以該金融機構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60415 會計人電子報) ◎Q:「新股認構權利」中「紅利因子」須追溯調整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之相關規定,是否適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之情況? 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其認購價格依「時價」訂定者,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所稱「新股認購權利」包含「紅利因子」者,故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不須追溯調整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資料來源:20060415 會計人電子報) ◎稽徵機關核算9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稽徵機關核算9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以下同)40,000元,在縣35,000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0,000元,在縣9,000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000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5,000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6,000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40,000元,在縣35,000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5,000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45,000元,在縣35,000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7,000元,在縣6,000元。
(二)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45,000元,在縣35,000元。
(三)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40,000元,在縣35,000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5,000元。
(四)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4.5%計算。但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算。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2,800元,在縣2,200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3,000元,在縣2,500元。
(二)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8,000元,在縣6,500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7,000元,在縣5,500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在直轄市及市1,500元,在縣1,200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向國內註冊商標(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聯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每件5,800元。
(二)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13,000元。
(三)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34,000元。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
(一)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34,000元。
(二)新型專利申請(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20,000元。
(三)新式樣專利申請(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15,000元。
(四)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58,000元。
(五)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83,000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辨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5章規定標準核計。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500元,在縣1,200元。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縣(市)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市)之8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1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1案送件者,有分開各1送件者,均視為1案,其「件」數之計算如(四)。
(二)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以1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四)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1筆為1件或房屋1棟為1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1筆或房屋1棟,則加計25%,加計部分以加計至200%為限。 (資料來源:20060415 賦稅署) ◎金融機構若經主管機關許可,依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其會計處理為何? A:此等轉換性質為組織重組,其會計處理如下:
1.若係營業讓與,則金融機構於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前述他公司之資產負債即以取得資產負債原帳面價值列記,其差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2.若係股份轉換,則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前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以該金融機構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60415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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