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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8/15

內  容  索  引:

◎Q:呆帳費用科目係屬管銷費用,抑或銷貨收入之減項?

◎Q:一、由於重劃業務為甲建設公司向經濟部登記之營業項目,而抵費地實 質上係因甲建設公司從事上述重劃作業工作之報償,故甲建設公司是否得以該抵費地之公平市價認列營業收入?又認列收入之時點是應以確定抵費地之分配時或土地過戶時?而公平市價之認定因該土地方重劃完成市價資料不易取得,基於保守原則,是否得以重劃核定之公告現值認列? 二、基於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甲建設公司因重劃業務所支付之成本及 相關費用是否可遞延至收益認列時點(即取得重劃完成之土地時),始認列該成本? 三、因重劃作業時間通常長於一年,若抵費地之分配比例及其公告現值 已確定,且因重劃作業而發生之支出可合理估計,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衡量方法,認列重劃業務之損益?

◎Q:A公司係一專業投資公司,其營業項目中並無委託營造廠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之業務。A公司計畫購置土地興建大樓供自用及出租,則所興建之大樓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若A公司出售前述大樓,相關損益應如何表達?

◎Q: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原採用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因乙公司長期虧損,故擬由其先行辦理減資後,並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由於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部分新股份,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其會計處理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則因而產生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其會計處理為何?

◎Q:甲公司原來之存貨計價方法係平時採標準成本法,每月月末再調整為實際成本,後基於管理需求改為實際成本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Q:簽訂有Barrier(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契約,得否視為因避險目的而持有?

精  采  內  容:

◎Q:呆帳費用科目係屬管銷費用,抑或銷貨收入之減項?

A:呆帳費用可能因授信政策、帳款催收或其他客觀環境等因素影響而發生,故宜列為營業費用,不宜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由於重劃業務為甲建設公司向經濟部登記之營業項目,而抵費地實 質上係因甲建設公司從事上述重劃作業工作之報償,故甲建設公司是否得以該抵費地之公平市價認列營業收入?又認列收入之時點是應以確定抵費地之分配時或土地過戶時?而公平市價之認定因該土地方重劃完成市價資料不易取得,基於保守原則,是否得以重劃核定之公告現值認列? 二、基於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甲建設公司因重劃業務所支付之成本及 相關費用是否可遞延至收益認列時點(即取得重劃完成之土地時),始認列該成本? 三、因重劃作業時間通常長於一年,若抵費地之分配比例及其公告現值 已確定,且因重劃作業而發生之支出可合理估計,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衡量方法,認列重劃業務之損益?

A:一、公司因重劃業務而獲得土地作為報酬,若該重劃業務為公司之經常營業活動,則宜列為營業收入,至於評價基礎則以該土地之公平市價為基礎,若無公平市價可循,則應採用合理之估價方法加以衡量。

二、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之規定,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下列四項條件全部符合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而且已賺得:(1)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2)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已提供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3)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4)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故應於公司完成重劃活動且抵費地過戶完成時認列為收益。

三、僅有與該重劃收益有直接因果關係之成本,才得予遞延與該收益配合,否則仍應列為期間費用。

四、重劃工程係屬勞務承攬合約,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2段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比例法,但如非屬固定價款合約,亦非屬成本加價合約,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故不宜採完工比例法,而應於勞務提供完成後再行認列收益。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係一專業投資公司,其營業項目中並無委託營造廠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之業務。A公司計畫購置土地興建大樓供自用及出租,則所興建之大樓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若A公司出售前述大樓,相關損益應如何表達?

A:一、A公司興建大樓之原意為供營業自用,故應帳列為「固定資產」科目。惟出租部分若屬閒置部分之暫時出租,應列為「其他資產-出租資產」;若出租部分係屬意圖長期投資之用者,則應轉列「長期投資-不動產」;並按耐用年限提列折舊。

二、A公司出售部分若屬自用樓層,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出售部分若原屬出租樓層,則係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之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原採用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因乙公司長期虧損,故擬由其先行辦理減資後,並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由於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部分新股份,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其會計處理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則因而產生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其會計處理為何?

A: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原採成本法處理,因乙公司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其會計處理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40段之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變更為權益法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得追溯調整,依其性質按估計剩餘經濟年限攤銷,亦得自變更年度起採用一定年限攤銷。

二、因此,甲公司若採追溯調整,則視為自始採權益法評價,應逐筆調整與「長期投資」科目相關之事項;至乙公司發行新股,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及(81)基秘字第139號函之規定,計算甲公司取得股權淨值之增減數,再以本次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增減數之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

三、若甲公司不追溯調整,則應比較變更年度之總投資成本與持有乙公司之股權淨值總額,依第五號公報第39段之規定採用一定年限攤銷之。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原來之存貨計價方法係平時採標準成本法,每月月末再調整為實際成本,後基於管理需求改為實際成本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四段規定:「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所稱之『會計原則』,泛指原則、程序及應用方法等……」。

二、本案甲公司平時採標準成本為入帳基礎,惟於每月月末結帳時依各類存貨及銷貨成本金額比例分攤各項標準成本差異,還原各類存貨及銷貨成本為實際成本,故本案變更前後之存貨計價方法係屬同一會計原則,未涉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所定義之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Q:簽訂有Barrier(門檻匯率)之外幣選擇權契約,得否視為因避險目的而持有?

A:一、避險關係唯有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應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

(1)於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企業之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政策,應有正式指定及相關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避險工具、相關被避險項目或交易及被規避風險本質之辨認,與如何評估避險工具抵銷欲規避風險造成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之有效性。

(2)避險預期能達高度有效抵銷被規避風險所造成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且此一特定避險關係與原書面文件所載之風險管理政策一致。

(3)以預期交易之現金流量避險而言,該預期交易必須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且其現金流量之變動將影響損益。

(4)避險之有效性能可靠衡量,亦即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及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

(5)企業應持續評估避險有效性,且於指定避險之財務報表期間內均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
(資料來源:20050815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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