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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15

內  容  索  引:

◎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

精  采  內  容:

◎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一一○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第7段之規定,約當現金係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1.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者。

2.即將到期且利率變動對其價值之影響甚少者。

二、依本會(93)基秘字第299號函釋,公司與銀行簽訂存款合約,若該存款合約不具有受限條款,則公司可將其視為現金或約當現金;若該存款合約具有受限條款(例如不可提前解約,或解約代價不小),則公司不可將其視為現金或約當現金,而應視為其他金融資產,並應於附註加以揭露。另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並視為衍生性商品:

1.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

2.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相同條件之個別商品符合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3.混合商品非屬交易目的者。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自混合商品分離後,主契約依其屬金融商品或非金融商品之性質,採適當規定處理。

三、來函所述之金融商品,其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標的為利率或利率指數,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可改變附息之主契約須支付或收取之利息金額。若該混合商品之結清可能造成持有人無法收回幾乎所有之帳列投資金額;或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可能使主契約之報酬率至少變為原始報酬率之雙倍以上,且導致主契約之市場報酬率至少為市場中與其具相同條件合約之雙倍,則該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非緊密關聯。

四、嵌入式利率衍生性商品若自混合商品分離,則應列為衍生性商品;至於主契約(即定期存款合約)則依上開公報及解釋函之分類標準,列為約當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惟若合約之解約代價不小(例如解約代價金額將侵蝕至主契約之本金金額),則主契約不得列為約當現金。

若嵌入式利率衍生性商品無須自混合商品分離,則應將整體混合商品(整體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依上開公報及解釋函之分類標準,列為約當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惟若合約之解約代價不小(例如解約代價金額將侵蝕至其本金金額),則整體混合商品不得列為約當現金。

五、來函所述分期固定利率型(即每期之利率不同,但已於合約明定)之定期存款合約,若未含嵌入式利率衍生性商品,應依上開公報及解釋函之分類標準,列為約當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惟若該存款合約之解約代價不小(例如解約代價金額將侵蝕至其本金金額),則該存款合約不得列為約當現金。

六、無論是否屬自混合商品分離之主契約或無須分離之金融商品,其收取之利息均應按其有效利率,以利息法逐期認列利息收入,以免前後期利息收入之認列有所偏誤。

七、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4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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