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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1/15

內  容  索  引:

◎大陸內外資企所稅統一 擬95年實施

◎員工分紅 限制從嚴

◎Q:甲公司擬以七千萬元投資某有線電線公司(新公司),取得百分之十股權,惟依投資合約規定,甲公司必須附帶投資其舊公司,亦取得百分之十股權。依合約規定須將二仟五百萬元匯入新公司籌備處帳戶,餘四仟五百萬元則需匯予舊公司股東購買舊公司股權(亦為分之十股權)。甲公司之該項投資基於預期新公司未來必可承續舊公司業務,據此,投資總額七仟萬元是否得視為取得新公司所必須支付之成本,即將全數作為投資新公司之原始成本,待舊公司結束時再將因清算所分配收回股款作為投資成本之收回?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所列相關釋示,均以「預計給付義務」大於「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以及淨退休金成本為正數之情形為範例;惟實務運用時,「預計給付義務」可能小於「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且淨退休金成本亦可能為負數。精算之淨退休金成本為負數時,將使淨退休金成本產生貸方餘額,則該項金額應列為薪資之減項,亦或作為其他收入?

◎Q:甲航空公司為開闢新營運航線,遂擬定一自訓航空駕駛員計畫,以厚植公司人力資源。該計畫之內容係依據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訓練標準,聘請專任合格教師講授,安排地面、基礎飛行及相關機型等專業訓練。甲公司預期每位自訓航空駕駛員之訓練費用約為$2,500,000。請問甲公司可否將前述訓練費用資本化?

◎Q:經營KTV視聽視唱中心業務者,提供營業場所及KTV設施供視聽視唱,及簡餐供消費,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劃分不易,而究竟應否予以劃分?又應如何劃分?

◎問:有關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額之規定為何?

精  采  內  容:

◎大陸內外資企所稅統一 擬95年實施

大陸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日前指出,大陸內部倡議已久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所得稅(相當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併軌新制,可能在明年排入立法議程、後年正式實施;屆時,目前比照外資企業課較低稅率的台商,將須與內資企業一樣,繳交相同稅率,且據一般預測,此稅率可能在20%到30%間。

根據大陸當前比較普遍形成的共識,未來實施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併軌時,應該要把稅率往中間靠;據大陸現行規定,外商目前普遍享受15%的優惠稅率,但內資企業的標準所得稅率,則高達33%。據一般推測,大陸將在20%到30%區間,尋找某一個合適的點,因為稅率若降到20%以下,對財政衝擊較大;但若接近30%,則對企業沒多少減輕稅賦效應,且可能因此大幅度提高外資的實際稅負,不利於鼓勵外商繼續發展的綜合考量。

併軌新制實施後,仍會給已經在大陸投資的外商,三到五年的緩衝期,因稅率的調整無法一步到位,且優惠措施可能也會保留個三至五年,採逐漸減碼方式,讓外資企業有個適應的過程。

至於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的實質內涵,包含企業所得稅稅率要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條款與會計核算標準等相關規定,從會計制度即至稅率制訂的所有相關因素,均將同步整合。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員工分紅 限制從嚴

金管會從嚴訂定員工分紅計算原則,員工分紅金額以市價計算的總額,不得逾當年度淨利的二分之一,或累積未分配盈餘的二分之一。而在商業會計法未修改前,員工分紅配股將不列為費用。分紅配股總市值,將以每年十二月的月均價計算。

金管會表示,最初原意是要訂為不得逾當年度淨值,但後來經過各界衡酌後,由於外商及市場投資人期待改革,加上大型科技公司經營者也希望如此,因此,將訂為不得逾當年度淨值的二分之一,或累積未分配盈餘的二分之一。

在修改商業會計法之前,員工分紅配股將不列為費用,虧損公司無法給予員工配股,員工配股受限,股票市值就不容易被分散,減少投資人對股東權益稀釋的質疑。對於股市退場機制問題,將由證交所再行檢討,並搭配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擬以七千萬元投資某有線電線公司(新公司),取得百分之十股權,惟依投資合約規定,甲公司必須附帶投資其舊公司,亦取得百分之十股權。依合約規定須將二仟五百萬元匯入新公司籌備處帳戶,餘四仟五百萬元則需匯予舊公司股東購買舊公司股權(亦為分之十股權)。甲公司之該項投資基於預期新公司未來必可承續舊公司業務,據此,投資總額七仟萬元是否得視為取得新公司所必須支付之成本,即將全數作為投資新公司之原始成本,待舊公司結束時再將因清算所分配收回股款作為投資成本之收回?

A:來函所述甲公司應於匯予舊公司股東四千五百萬元以取得舊公司百分之十股權及匯入新公司帳戶二千五百萬元以取得新公司百分之十股權時,分別作為對舊公司及新公司之長期投資。資產負債表日,如有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時,則應承認其損失。上述對舊公司之長期投資應於舊公司將營業移轉予新公司時,轉列為對新公司長期投資之增加。轉列時及嗣後各資產負債表日長期投資之價值如確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亦應認列其損失。甲公司於舊公司結束營業辦理清算時,如收回股款,該收回之股款應作為投資成本之收回。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所列相關釋示,均以「預計給付義務」大於「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以及淨退休金成本為正數之情形為範例;惟實務運用時,「預計給付義務」可能小於「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且淨退休金成本亦可能為負數。精算之淨退休金成本為負數時,將使淨退休金成本產生貸方餘額,則該項金額應列為薪資之減項,亦或作為其他收入?

A:淨退休金成本貸方餘額應依其性質做為產品成本或銷管費用(薪資)之減少。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Q:甲航空公司為開闢新營運航線,遂擬定一自訓航空駕駛員計畫,以厚植公司人力資源。該計畫之內容係依據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訓練標準,聘請專任合格教師講授,安排地面、基礎飛行及相關機型等專業訓練。甲公司預期每位自訓航空駕駛員之訓練費用約為$2,500,000。請問甲公司可否將前述訓練費用資本化?

A:自訓飛機駕駛員訓練支出,係屬人才培訓性質,為企業維持正常營運與發展之必要支出,故不宜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Q:經營KTV視聽視唱中心業務者,提供營業場所及KTV設施供視聽視唱,及簡餐供消費,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劃分不易,而究竟應否予以劃分?又應如何劃分?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應分別予以列示,但二者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之。而經營KTV視聽視唱中心業務,因係屬服務業,故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毋須劃分。
(資料來源:20041115 會計人電子報)

◎問:有關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額之規定為何?

答:申請內資企業註冊資本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關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額之規定:
依據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條文內容: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本額不得少於30萬(人民幣),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的少於50萬元(人民幣),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咨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的少於10萬元(人民幣),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

二、資本到位之期限:
資金須立即全數到位。(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資金可分批到位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111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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