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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15

內  容  索  引:

◎配偶具學生身份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售地拆屋帳面餘額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有關營利事業出售小客車損益之計算

◎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技術指導之旅費列報應注意事項

精  采  內  容:

◎配偶具學生身份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高雄楊先生問:他老婆現在是研究所一年級的學生,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列報配偶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二萬五千元。

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扶養親屬,縱具學生身份是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扣除。

再次提醒您,這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當您申報年度不論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二萬五千元;不足二萬五千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的金額扣除。
(資料來源:20041015 賦稅署)

◎售地拆屋帳面餘額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若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物,該建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的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八00餘萬元,經深入了解係因出售土地而依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需拆除該土地原有之建物,而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於拆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即可以其建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但依稅法規定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其拆屋成本應視為出售土地成本之一,於是該局乃將此項損失轉正為出售土地成本,並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二00餘萬元。
(資料來源:20041015 賦稅署)

◎有關營利事業出售小客車損益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抑制社會奢靡風氣、節約能源,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提高為二百五十萬元。惟該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本期申報出售豪華乘人小客車損失一百三十五萬元,其計算方法為:以出售收入一百五十萬元,減除按實際取得成本三百六十萬元扣除截至出售日止以限制之成本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之三年累計折舊七十五萬元(一百五十萬÷6×3=七十五萬)後之未折減餘額二百八十五萬元,即為申報是項出售財產損失一百三十五萬元。核與前揭規定未符,經調整改按實際取得成本三百六十萬元,核算累計折舊一百八十萬(三百六十萬÷6×3=一百八十萬)計算出售損失三十萬元。

該局說明,本案申報與核定最大差異之處,乃在首揭法條關於未折減餘額之計算,前者係以限制成本為準據,後者則按實際成本為依歸,顯有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資適法。
(資料來源:20041015 賦稅署)

◎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技術指導之旅費列報應注意事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世界潮流及國際布局,營利事業莫不進行跨國投資以提高營運績效,惟仍應注意列報與被投資公司往來之費用,是否符合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需要,否則將遭剔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旅費支出高達九百多萬元,經請其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之相關文件,公司提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說明旅費支出與公司業務有關,惟經查其中二百多萬元係公司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作技術指導之出差旅費,因公司並未列報技術指導收入,其支出自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故予以剔除補稅。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轉投資大陸之公司,雖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惟兩者係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其盈虧自負,故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技術指導,與營利事業業務無關,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該營利事業支付之旅費,自不得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4101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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