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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相關重要解釋函令 (收受票據之前先行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花)
主旨: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係於領取票據前出具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依本部78/1/10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釋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說明:二、收據因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屬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前經本部賦稅署80/6/29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函說明三核釋在案。
(財政部84/11/29台財稅第841660651號函)
(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主旨: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本部69/4/23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69/4/23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本案出租人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蓋章註明收訖者,其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與上開情形雷同,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86/6/25台財稅第861903796號函)
(無代替收據性質之證明書免貼花)
據××公司申請書稱:「申請人××公司經營業務為租賃業,建有××大樓一座,分租客戶,各住戶水電費概由客戶負擔,但因全部大樓水電係合併裝置,每月水電費係按比例由住戶給付,並由申請人彙集一併交付水電公司,申請人則保存水電公司之原收據,另出具證明書以資證明。上項證明書僅係證明性質並未作收到銀錢等字樣之表示,亦無代替收據性質,以其實際收款人則為水電公司。是項證明書既非印花稅法之銀錢收據,依法似毋庸貼用印花稅票等情。經核該項證明書內容僅證明應攤電費金額,並無收到銀錢之文字表示,尚未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條件,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5632號令)
(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
主旨: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新制營業稅實施日起,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兼具銀錢收據之統一發票印花稅,及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印花稅,不再課徵,其餘部分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符本次修正印花稅法之立法意旨。說明:二、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因各該業之營業稅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其開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電信、醫療、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免徵營業稅單位,無論在新、舊制營業稅均係免稅,其所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此類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六條免稅規定者外,應繼續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75/7/1台財稅第7544211號函)
(小規模營業人所立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花)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75/11/4台財稅第7577148號函)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非屬課稅憑證)
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等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該申報表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非屬課稅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76/7/15台財稅第760072591號函) (資料來源:2004081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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