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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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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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國內投資人進行外幣資產配置之便利性、提供投資人更多重的選擇及提昇國內投信業者的競爭力,發布投信業者得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規範。其規範重點為,投信業者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基金,限於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並以開放式基金為限,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投信事業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基金之募集、發行、申購、買回及所應付相關費用,皆以所選定之外幣計價,不得再任意變更。 鑒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八十六條有關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之處分,罰鍰金額的範圍已自修正前的新臺幣100萬元至500萬元,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至2500萬元,由於罰鍰金額級距幅度擴大,為使裁罰有明確的標準,經濟部特訂定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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