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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15

內  容  索  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

◎新聞稿

精  采  內  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

為增加國內投資人進行外幣資產配置之便利性、提供投資人更多重的選擇及提昇國內投信業者的競爭力,發布投信業者得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規範。其規範重點為,投信業者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基金,限於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並以開放式基金為限,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投信事業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基金之募集、發行、申購、買回及所應付相關費用,皆以所選定之外幣計價,不得再任意變更。
(資料來源:20040315 證期會)

◎新聞稿

鑒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八十六條有關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之處分,罰鍰金額的範圍已自修正前的新臺幣100萬元至500萬元,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至2500萬元,由於罰鍰金額級距幅度擴大,為使裁罰有明確的標準,經濟部特訂定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實施。
經濟部投審會表示,本裁罰基準共計十條條文,有關處分的標準部分,未經申報或申請許可投資或技術合作列為一般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者,其處分係採分段累計法,亦即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部分,罰鍰金額係以新臺幣5萬元計之;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的部分,則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係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下或10億元以上分別適用0.5%、0.75%或1%之標準,分段計算加總後決定罰鍰金額。至於未經申報或申請許可投資或技術合作列為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者,其處分則依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2%定其罰鍰金額。
經濟部投審會並表示,裁罰基準並定有酌減或酌增罰鍰金額的事由,例如:對於主管機關未發覺之違法事實,當事人主動陳報並同意接受處分者;或是先前經申報或許可的投資案件,其增資未申請許可者,都是列為得酌減罰鍰金額的範圍,酌減罰鍰金額可至五分之一,當然罰鍰酌減後最低還是不能低於兩岸條例所規定的新臺幣5萬元。
(資料來源:20040315 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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