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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1/15

內  容  索  引: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若有屬於大型看板廣告費時,請依租賃期間分年攤提,以免事後被調整補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稅處重罰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聘僱許可業務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單一窗口統籌受理

◎核定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精  采  內  容: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配合兩稅合一制之實施,已於87年12月30日作大幅修正。現為配合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賦予本準則法律授權依據,及因應經濟社會發展,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經參酌會計師界及各工商團體意見再作通盤檢討修正。此次增訂二條,修正四十七條,刪除九條,共修正條文五十八條,已於本(93)年1月2日發布。其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排除公司資金遭侵占經依法提起訴訟者,或屬預支職工薪資者,應予設算利息收入之規定,放寬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出差之電話費、贊助公益體育活動之廣告費、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之折舊費及生鮮農魚類產品之報廢損失等之認列規定,以配合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訂外銷折讓認列、大陸地區呆帳認列及稽徵機關對非常規交易之調整方法與納稅義務人得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規定等,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三、刪除所得稅法授權之其他法規命令已規範事項,俾免重複及逾越授權範圍;並參照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及財政部以往函釋,修正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的適用,除參酌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與財政部以往函釋所作之修正條文,應適用原相關法令與函釋之施行日期,及若干修正條文應適用條文本身所定之施行日期外,該部特予明定各該放寬規定之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使有利於營利事業之修正規定,可一體適用於未確定案件。(2004/1/9)
(資料來源:20040115 實用稅務)

◎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若有屬於大型看板廣告費時,請依租賃期間分年攤提,以免事後被調整補稅

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經濟時代,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廣告的運用為最直接的宣傳工具,五花八門的廣告充斥街頭,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更能發揮它的功效,故近來商家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廣告看板,有愈來愈增加的趨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廣告看板,花費動軏數十萬元甚或上百萬元,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該局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列報九十年度之廣告費六百餘萬元,其中應分年攤提廣告費計四百餘萬元遭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若有屬於大型看板廣告費時,請依租賃期間分年攤提,以免嗣後被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20040115 賦稅署)

◎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由繼承人全體或任何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必須該農地由繼承人繼續供農業使用滿五年,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對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都專案列管五年。最近在清查列管案件時,發現繼承人乙將繼承自其父甲之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三年後,移轉給其配偶丙,雖然丙仍然在該農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但因為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因之,該局乃對甲之繼承人追繳免徵之應納稅額。乙雖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農地仍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並未移作他種用途,但該局因稅法規定,仍然無法准其所請。

因之,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始得移轉給非繼承人之人,否則,經該局查獲後,將追繳該免徵之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20040115 賦稅署)

◎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稅處重罰

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即不得揭下重用;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被處以印花稅票數額二十倍罰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係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繳納印花稅。現行印花稅之納稅方式有三種,民眾除了可至郵局、銀行購買印花稅票貼用並銷花外,而應稅憑證較多之醫院、診所、補習班、安親班、第四台收視費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辦理彙總繳納。另如應稅憑證金額巨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之工程合約書、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等,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持向銀行繳納後,將收據聯直接黏貼於契約書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並表示前述三種繳稅方式,以實貼印花稅票最容易逃漏。近二年來,因土地增值稅減半優惠措施,不動產買賣案件遽增,有不肖仲介掮客利用承辦不動產移轉案件機會,將舊合約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賺取不當利益。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對銷花不合規定或漏未銷花案件,該處都會輔導民眾補正銷花免罰,惟對於揭下舊合約中印花稅票重用故意逃漏稅之行為,該處於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以二十倍罰鍰。該處已要求所屬各分處加強契稅、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契約書之查核,以防杜惡意逃漏印花稅情形。該處並呼籲,民眾已銷花之印花稅票千萬不可撕下重新貼用,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2004011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聘僱許可業務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單一窗口統籌受理

投審會受理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聘僱許可業務,自本(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單一窗口統籌受理,本會於同日起停止申請案收件,請各申請事業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TEL:85901236-1237)送件。
(資料來源:20040115 投審會)

◎核定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復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有關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業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會同其他國稅局依前開稅法規定進行調查,參酌九十一年利率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統計處、賦稅署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擬訂後,報財政部核定。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台幣七八、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台幣四八、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由於近一年來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借款利率係呈穩定略降趨勢,薪資部分亦呈穩定狀態,且公務人員薪資亦未予調整,故九十二年度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乃維持與九十一年度相同之標準未作任何調整。
(資料來源:2004011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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