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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應注意法令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毋須再更正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該自動補繳之稅額,係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免發生重複分配之情形。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實際開具股利憑單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一億零六百六十餘萬元,惟依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表紀錄,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僅一億零五百四十餘萬元,即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一百一十餘萬元,該公司雖已依法自行補繳稅額,惟該自動補繳之稅額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與財政部函釋規定未合,故予以調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計一百一十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時,應注意法令相關規定,俾能正確計算次期稅額扣抵比率,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715 賦稅署) ◎91/7/18舉辦新設立營所稅務講習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使新設立之營利事業能瞭解基本的稅務法令規定,特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舉辦「新設立營利事業稅務講習會」,介紹營業稅實務、稅捐稽徵法實務、扣繳實務、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實務暨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講習會時間自上午八時四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地點在該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十五樓禮堂,不必報名,也不收費用,現場並提供教材參考,歡迎民眾、會計人員及業者踴躍參加。 (資料來源:20020715 賦稅署) ◎有些民眾誤以為申報遺產稅時,利用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讓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就可享有較多扣除額,這種利用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的做法,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就行不通了。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誤以為申報遺產稅時,利用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讓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就可享有較多扣除額,這種利用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的做法,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就行不通了。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前,對於未滿二十歲的繼承人,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可享有每年加扣二十五萬元之扣除額,因此很多納稅人常利用民法拋棄繼承權的規定,由人數較少的子女拋棄繼承權,讓人數較多、年齡大多在二十歲以下的眾多孫子女繼承,以便享有較高的扣除額,達到節稅目的。為了避免上述之不公平現象發生,故稅法除修正提高扣除額為每人四十萬元外,並增列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的數額仍以拋棄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例如:陳君過世後,由子女二人繼承,依現行稅法規定每人四十萬元之基本扣除額計算,則子女二人可享有八十萬元之扣除額,陳君子女二人以為如果他們去法院公證辦理拋棄繼承,而由孫子計五人繼承,其基本扣除額不就增加為二00萬元?如有未滿二十歲者,還可以按未屆滿年數另外增加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依照現行稅法規定,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子女二人拋棄繼承前原有之八十萬元扣除額為限,而非二00萬元,陳君子女只是白忙一場。所以說過去被民眾引為合法節稅之管道已被杜絕,民眾不用再費盡心思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只需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序辦理遺產稅申報就可以了。 (資料來源:20020715 賦稅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新 聞 稿 針對中國時報七月十五日刊載有關「投資大陸即享營運總部租稅優惠,略以:中小企業台商不斷建請政府放寬業者申請營運總部門檻,已獲得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回響,將在現有全球及區域營運總部外,另訂大陸台商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適用標準。」,經濟部表示:
1.依據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佈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等,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案中小企業台商建議在現行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規定放寬營運總部認定門檻,並使僅在中國大陸設有關係企業之台商得以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規定一節,尚無法適用現行之法令規定。
2.由於企業營運總部之獎勵措施甫完成法規及制度之建立,並開始受理申請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二週而已,原規劃擬施行一年再行檢討修正,惟對中小企業之建議,經濟部擬於半年內完成檢討評估。 (資料來源:20020715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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