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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15

內  容  索  引:

◎預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草案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

◎如不幸發生無法收回的帳款,更要注意取得合法的證明文件,以免在發生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稽徵機關剔除而補稅。

◎以出〈送〉貨單替代照證之規定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依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出〈送〉貨單替代照證〈即完稅照、產臨時運單〉,俾利簡化作業程序。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依上述規定申請,經核准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者,嗣後,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否則,即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為此,特呼籲有關產製廠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記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維權益。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包裝紙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最近查獲一宗擔任營利事業顧問三年領取高達二百萬元交通費,卻未報繳綜合所得稅之案件,除就該營利事業違反扣繳義務依法追究外,同時對該名顧問補稅並加處罰鍰。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東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公司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抵減率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營利事業提撥福利金應以實際支付數計算限額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證明文件

◎修正發布﹃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信義稽徵所5/17於聯合報大樓設收件處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講習會(91.5.15公佈)

精  采  內  容:

◎預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草案

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認為必要時得指定會計師檢查發行人、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爰訂定本要點,作為執行依循,希藉透過其檢查以強化證期會檢查之績效,以達糾舉不法並防患未然,嚇阻不法行為之發生及保障投資安全之目的,本作業要點共計二十五點,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專案檢查之品質,明定本會得指定會計師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條件,暨參與檢查之助理人員之資格。(第三點至第五點)

二、為達專案檢查之目的,並釐清責任以避免爭議,明定指定程序為證期會委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符合資格之事務所及會計師定期列冊報會,證期會依其造冊資料選定會計師後,應與其議訂明確之檢查目的、範圍、檢查費用及預定出具報告期限等事項,並簽訂指定書。(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一指定書範例)

三、明定指定之會計師相關責任,以避免爭議並作為證期會議處之依據。(第八點至第十四點)

四、明定會計師受指定檢查應就其檢查之經過、所取得之證據及結論,確實作成檢查工作底稿,並為確保檢查工作底稿之品質,明定應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編製。(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五、明定會計師應於提出檢查報告時,併同檢查工作底稿送證期會留存,以利於證期會瞭解檢查過程及結果,暨未來案件處理之需要。(第十八點)

六、為確保檢查報告之品質,並利案件處理之需要,明定檢查報告應記載事項及應有之內容。(第二十點)

七、為確保檢查費用之收付,並避免爭議,明訂檢查費用預繳及支付之相關程序。(第二十二點及第二十三點)

八、為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明定被檢查人如有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進行之情事,證期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第二十五點)
(資料來源:20020515 證期會)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修正案重點說明

一、調整實施要點之架構: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改變現行架構,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為依據,為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以健全經營,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本會得依法執行檢查或指定會計師等專家檢查之角度,重新調整本要點之架構。修正架構按「目的及依據」、「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適用對象及其應遵循事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事項」(內含「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檢查作業」、「轉投資事業之監理」四大部分)及「附則」之架構,將條文重新歸類排序。

二、增訂轉投資事業之監理:

  鑒於企業全球化經營為時代潮流所趨,公開發行公司紛紛轉投資設立國內、外子公司,包括紙上公司、海外行銷公司、海外加工廠等,以及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之正式成立,無論從經營者或證券管理之角度,均不能忽略其整體經營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且本會查核多家上市﹙櫃﹚公司,發現經營者努力於擴充企業版圖之際,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卻跟不上業務擴增之速度,特於本要點增列內部控制制度對轉投資事業之規定,以督促公開發行公司重視此一問題,並確實做好轉投資事業之監理。主要條文包括:

第十四點:揭示公司應整體考量公司及其具有控制力之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點:揭示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具有控制力之轉投資事業之自行查核。

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五點:轉投資事業監理之控制作業。

三、明確董事會、經理人及監察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

  配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十八條等之修正,對負責人及監察人要求其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增訂相關規定。主要條文包括:

第二點至第三點:揭示董事會及經理人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負最終之責任。

第四點:揭示監察人之責任及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含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機制。

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二點:揭示內部稽核人員有協助董事會、經理人及監察人確實履行其責任之義務。

四、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五點,首次辦理公開發行須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始得申請。另修正條文第六點,配合第二類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等之實務,酌予修正相關規定。

五、配合本會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電腦網路申報系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三點,增列相關控制與稽核作業。

六、修正相關名詞:依據公司法規定修正管理階層為包含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另修正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為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

七、鑒於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上市(櫃)公司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暨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事項,改以媒體辦理申報,故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八、增修訂相關附件。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案重點說明

一、配合本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訂定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一點,並修正委託公司為受查公司。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五點,明訂首次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公司向本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之最近一會計年度。

三、因會計師受本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者,可能直接對內部控制制度表示審查意見,而非對公司聲明之內容表示審查意見,故修正條文第六點。

四、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之修正,修正條文第八點,明訂審查範圍包括公司及其對具有控制力之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
(資料來源:20020515 證期會)

◎如不幸發生無法收回的帳款,更要注意取得合法的證明文件,以免在發生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稽徵機關剔除而補稅。

經濟不景氣,廠商被倒帳的事件層出不窮,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平時對交易對象償債能力要詳加評估外,如不幸發生無法收回的帳款,更要注意取得合法的證明文件,以免在發生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稽徵機關剔除而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遭受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使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尚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且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呆帳損失應依下列不同情況,取得合法憑證:
一、 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催收者:除須取得郵政機關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如果債務人居住在國外,則必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二、 採取和解方式者:如為法院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取得和解筆錄。
三、債務人已經遭受破產宣告者:應取得法院發給的裁定書正本。
四、如果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沒有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五、如果債權已超過兩年,而經催收後仍然不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得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確定無法收回的呆帳,務必要在確定發生呆帳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受剔除,致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以出〈送〉貨單替代照證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依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出〈送〉貨單替代照證〈即完稅照、產臨時運單〉,俾利簡化作業程序。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依上述規定申請,經核准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者,嗣後,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否則,即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為此,特呼籲有關產製廠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記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依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出〈送〉貨單替代照證〈即完稅照、產臨時運單〉,俾利簡化作業程序。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依上述規定申請,經核准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者,嗣後,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否則,即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使用出〈送〉貨單替代照證。為此,特呼籲有關產製廠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記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維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並應在帳上記錄沖轉,以免因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致虛增銷貨成本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某家公司申報毛利率較上年度顯著偏低,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列報之銷貨退回,雖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但未於存貨帳簿記載沖轉,致涉嫌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而漏報所得額二百餘萬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十餘萬元外並應再處罰鍰四十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貨退回之貨品如確實無法修復再售而必須廢棄時,得於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度損失,不得逕以銷貨成本列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包裝紙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包裝紙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及產製廠商名稱、地址。邇來有發生接受委託代製廠商在辦理產品登記前,即大量印製包裝紙,而未印載產製廠商名稱、地址,於產品登記時經該局發現要求補正之情形,不但不能如期完成登記,還造成無謂之金錢損失,該局呼籲轄內廠商,若有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時,務必注意包裝紙要印載產製廠商名稱及地址,以免造成不必要之浪費。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最近查獲一宗擔任營利事業顧問三年領取高達二百萬元交通費,卻未報繳綜合所得稅之案件,除就該營利事業違反扣繳義務依法追究外,同時對該名顧問補稅並加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宗擔任營利事業顧問三年領取高達二百萬元交通費,卻未報繳綜合所得稅之案件,除就該營利事業違反扣繳義務依法追究外,同時對該名顧問補稅並加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第二款規定,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個人擔任營利事業顧問所領取之交通費,屬上開規定之薪資所得,應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不少營利事業為留住高級顧問人才,在雙方約定或默許下,給付交通費時並未辦理扣繳申報手續,以致造成逃漏稅。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五月一日開始,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擔任或兼任營利事業顧問並領取交通費之納稅義務人注意,縱使未接獲營利事業開立之扣繳憑單,亦應誠實申報,以免將來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東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屬債權憑據之一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東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屬債權憑據之一種;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有價證券交易,而係轉讓其出資額,上開兩種情形,均屬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係公司負責人依法應辦理之事項,尚非股東之權責,惟納稅義務人宜檢視手中之未上市、上櫃持股,究明公司是否摯發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以免因對法令有誤解,於轉讓時,造成漏報或短報所得情事,而被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公司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抵減率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的「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其投資抵減率由現行百分之二十五提升至百分之三十,並且刪除申請投資抵減之適用門檻,另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取得政府補助款部分不可再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指出,為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將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的投資抵減率由百分之二十五提升至百分之三十,同時並刪除研究發展支出須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及人才培訓支出須達三十萬元的獎勵門檻規定,以擴大適用於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另為避免重複獎勵,將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所取得政府的補助款,排除於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國稅局表示,前揭規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開始適用, 故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公司所發生的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仍須符合舊的規定,亦即公司於九十一年度所發生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需按二種不同抵減率計算可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營利事業提撥福利金應以實際支付數計算限額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O.O五至O.一五之職工福利金予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注意該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給付為準,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以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者為例,其一至十一月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最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款項實際支付予職工福利委員會,始可作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自課稅所得中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八十九年度帳載及申報之職工福利費用,其九至十二月按營業收入總額比例提撥部份,約六百餘萬元未實際支付,帳載尚列應付費用中,經該局審核結果,除十二月份提撥部分,准予認列為當年度費用外,餘申報九至十一月提撥之金額約五百五十餘萬,予以全數剔除,調整補稅約一百三十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除應注意其提撥之金額,有否超過相關法令規定之限額外,亦應特別注意「實際支付」之時間,以避免事後實際有給付,但卻無法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作費用支出之情形發生。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因某些因素將佣金匯付給非合約所載代理(銷)商之個人或公司;若無法提出其匯入個人或公司帳戶之各筆佣金已轉付國外代理(銷)商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者,將不予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稱:日前查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營利事業列報鉅額佣金支出,雖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佣金合約及匯款資料,惟其取得之匯款回條所載之受款人為某私人帳戶,而非佣金合約所載代理商,因該公司無法提出前項轉付國外代理商之證明,以致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之佣金合約外,尚應注意保存佣金支出匯出及轉付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之查核。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修正發布﹃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政部表示,為遵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以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公司購置國內、外自動化設備之投資抵減率須修正為一致,並鑑於原辦法有關訂購及交貨適用期限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院業依法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之修正,增列公司購置﹁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之支出,亦可適用投資抵減,惟配合該條例之修正,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以後訂購者方可適用;另明定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等設備之投資抵減率,不再區分國內、外,一律調整為一三%。
二、修正適用本辦法之設備或技術應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訂購,並增訂整廠整線及整批設備得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以符業者實際狀況。
三、增訂融資租賃之設備或技術,其承租人為二人以者,各承租人應按比例適用投資抵減。
四、為配合商業登記法之修正,刪除原國內產製設備須以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廠商所產製者始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五、鑑於公司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案件眾多,為紓解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負擔,爰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勘查;並明定適用投資抵減設備如需變更安裝地點者,公司應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以明權責。
六、適用投資抵減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拍賣或經他人依法收回之情事,其與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情況同屬無法供營業使用,亦應一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故予增列。
七、配合本條例第十及第十五條有關轉讓及專案合併之規定,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轉移給受讓公司或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者,免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特別提醒,此次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幅度甚大,尤其在抵減率、申請期限以及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方面,均有重大變革,公司於適用該辦法有關投資抵減規定時,應特別留意上開法規修正情形,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信義稽徵所5/17於聯合報大樓設收件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所得稅,信義稽徵所將於五月十七日(星期五)在聯合報第三大樓九樓(忠孝東路四段五六一號九樓)設置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收件處,服務對象包括報系員工及一般民眾,時間為當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請納稅民眾踴躍就近前往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515 賦稅署)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講習會(91.5.15公佈)

1、 兩稅合一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7月17日  時間:13:50至17:00
2、 新設立營利事業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7月18日  時間:8:50至16:30
3、 兩稅合一稅務講習會
日期:91年7月19日  時間:8:50至12:00
講習地點:台北市國稅局總局(中華路一段二號)十五樓禮堂。
參加辦法:免報名、免收費,請直接到講習地點。
請準時出席,逾時超過30分鐘者及未參加講習者,恕不提供教材。
承辦單位:服務科宣導股 2311-3711轉1122
(資料來源:20020515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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