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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15

內  容  索  引:

◎期貨商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之一乙案,本會十四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截至上期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虧損之適用

精  采  內  容:

◎期貨商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

期貨商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
(資料來源:20020315 證期會)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之一乙案,本會十四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針對初次轉換部分:

  增修業務規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部分文字,以為本會核准櫃買中心所報金融控股公司上櫃之依據,及詳細規範申請公司應進行之相關作業及時程等。

2、針對二次轉換部分:

  增訂業務規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範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由該金融控股公司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三項規定程序向櫃買中心提出申請。倘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櫃(市)公司者,該(等)公司應未有不宜上櫃(市)情形,且比照金融控股公司初次轉換設立時,股票集中保管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020315 證期會)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所明訂。
近年經濟景氣不佳,該局經常接到一些債權人因設定抵押權不獲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債務人提供設定之抵押物,持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書,欲向該局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俾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礙於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上揭法條之規定,係為協助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以利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拍賣抵押物與質物之裁定,係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為此,該局特提出說明,並籲請債權人注意配合。
(資料來源:20020315 賦稅署)

◎截至上期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虧損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八十九年度之帳載稅後盈餘為正數,且累積至八十八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局於查核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經常發現有許多公司帳載為累積盈餘,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之案例,例如,截至八十六年度止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一五0萬元,八十七年度稅後淨利為虧損一三0萬元,八十八年度稅後淨利為二三O萬元,於申報八十八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若於「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欄減除八十七年度之虧損一三0萬元即屬錯誤,因其累積至八十七年度止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二0萬元,並無可予彌補之虧損。
另外,公司如以減資、股東往來、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因非屬以當年度之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因此,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資料來源:2002031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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