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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15

內  容  索  引:

◎問: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現金)及員工紅利(現金),惟迄年度終了日止,尚未實際給付,應否辦理各類所得申報?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證券商公會函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乙案

◎營利事業轉投資其他公司,所領取之法人董監事酬勞,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菸酒稅開徵後,有那些情形可免徵菸酒稅?

◎讓SBIR計畫與你共同迎向未來

◎有關函詢「長期股權投資有無喪失重大影響力疑義」乙案

◎有關函詢「公司捐贈土地,其捐贈費用認列時點疑義」乙案

◎函詢「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疑義」乙案

◎函詢「資本公積之定義及處分資產損益之認列」乙案

◎函詢「公司經營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其購進之水產魚類會計處理疑義」乙案

◎函詢「軟體公司銷貨及服務收入認列疑義」乙案

精  采  內  容:

◎問: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現金)及員工紅利(現金),惟迄年度終了日止,尚未實際給付,應否辦理各類所得申報?

答:股東股息及紅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八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可於七月份提出,故有可能股利憑單未申報,而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九十年度以後,股東常會均於六月底前召開,故年底前有無發放均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而員工紅利(現金)申報為薪資所得,於年度結束日前未發放,仍視同給付,於次一年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所得稅法: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資料來源:2002011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為配合公司法之修正通過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施行,爰修正本規則,以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實施後,因金融控股公司係藉由持股取得金融機構經營業務之控制權,為避免影響簽證作業之獨立性,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不得由其所控股之簽證機構辦理簽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二、為因應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後,公司登記程序之變動,爰按經濟部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簽證機構所應審查公司登記之資料,配合修正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資料來源:20020115 證期會)

◎證券商公會函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乙案

其修正綠由與重點如下:
一、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並配合經濟發展諮詢會議有關「檢討修正TDR發行交易規範,及其實務發生之問題,以活絡TDR市場」之共同意見,本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縮短審查時程。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將廢止現行本會發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改由券商公會制定相關自律規範替代,前函請券商公會配合上開原則訂定「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二、券商公會研擬「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以下稱評估要點) 草案報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承銷商評估報告編製原則及承銷商總結意見部分與本會現行規定大致相同,惟為使文義更為一致,爰比照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內容修訂部分文字。
(二)評估內容部分除部分條文項次調整及文字修訂外,修正重點如下:
1、鑒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臺灣存託憑證)、第三十四條(債券)及第四十四條(股票)已要求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上市地國證券市場分析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覆揭露,故擬予刪除現行評估要點肆、二。
2、鑒於目前國外之公開說明書多有記載「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管理階層對財務狀況與營運結果之說明與分析),且國內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並未就發行人之經營策略與經營能力加以評估,故刪除現行條文三(一) 有關「與外國發行人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發行人之經營策略、經營能力」規定,並將評估外國發行人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規定調整至二(一) 「業務狀況」項目。
3、另鑒於目前國外之公開說明書多有記載本會現行條文有關「列明最近三年度股息紅利之分派情形及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為避免重覆揭露,故予以刪除。
4、考量以最近三年度之資料分析較具時效性,且比照其他財務業務記載事項之揭露年度皆為最近三年度,故修訂損益分析涵蓋之年度為最近三年度。
5、比照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訂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之營收及毛利分析為最近三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
6、比照現行「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修訂財務分析涵蓋之年度為最近三年度。
(資料來源:20020115 證期會)

◎營利事業轉投資其他公司,所領取之法人董監事酬勞,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投資其他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法人董監事,所領取之董監事酬勞,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局最近在審查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雖無申報任何營業收入,但有一筆該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所領取的法人董監事酬勞二百餘萬元並未列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為非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六十餘萬元外,並被裁處一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漏報所得,以免稽徵機關查獲時,不但要補稅還會被處罰,如有任何報稅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八00—0三二一一一查詢。
(資料來源:20020115 賦稅署)

◎菸酒稅開徵後,有那些情形可免徵菸酒稅?

菸酒稅開徵後,是不是所有的菸酒都必須課稅,有那些可免徵菸酒稅?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徵菸酒稅:
一、 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 量者。
至於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菸酒數量限制之規定到底是多少?依現行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攜帶之自家用菸酒,以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或小樣品酒(限每瓶○.一公升以下),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為限。
(資料來源:20020115 賦稅署)

◎讓SBIR計畫與你共同迎向未來

經濟部技術處於前日召開「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SBIR)第二十四次指導委員會議,通過平成、昱鐳光電科技、樂聯工業、萬潤科技、優肯科技、艾特克生技、穎展環保工程、霖憲生化科技、妙印精機、環固、元勤科技、蒙恬科技、帝晶光電、友笙資訊、英伯士生技、大輪金屬工業、五鑫機械、台穩精密工業、禾詠豐科技、江成工業、亞驪、彬松工業、凱豐、毅強、緯華航太、興農工業、圜達實業、網路原力資訊服務、瑪吉斯等29家中小企業所提創新研究計畫,共核定補助費約七仟八百萬元,受補助中小企業廠商同時投入約一億三千七百萬元研發經費,以進行新世代技術創新研究,對國內包括精密機械及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將產生極為顯著之提昇效果。

經濟部技術處特別指出,本次通過計畫中,有下列多項計畫,將對我國將來產業技術之創新有極大助益及未來將產生極高之實質提升意義:


帝晶光電公司申請「14.1與15.1吋非印刷式導光板射出技術與模具開發」計畫,該計畫係利用非印刷式一體射出成型製程,可大幅降低生產成本,進而提昇產品穩定與性能,對於身為LCD顯示器關鍵零組件之一的導光板及整體產業效能有所提昇,極具有產業效益,故同意推薦。


台穩精密工業公司申請「全電式射出機PC_BASED數位伺服控制器之開發」計畫,該計畫係利用DSP控制技術

取代國內所開發類比式伺服控制器,對於提昇國內之龐大射出成型設備產出之進一步發展,具有顯著之提昇作用,值得鼓勵,故同意推薦。


毅強(股)公司申請「鋁輪圈連續式真空鍍膜系統二年計畫」,該計畫係利用純鋁真空濺鍍製程,生產大型鋁合金輪圈,並在真空系統、大型Gate Value設計製造及在濺鍍過程中之自動控制系統均有其創新性,故建議補助。

緯華航太公司申請「先進航空複合材料預成型針縫技術之開發與應用」計畫,該申請案係為三維複合材料之編織製作設計、RTM成型技術,具有競爭優勢及市場潛力,故值得推薦。


瑪吉斯公司申請之「即時運算3D競速遊戲開發系統」計畫,該申請案對於3D計算的即時競速顯像等技術開發,在國內均屬少見,並可配合國內PC產業發展,極具產業效益,故值得推薦。


經濟部技術處指出該計畫自八十八年二月份開始推動,截至目前為止,共有787家中小企業,提出812件研究計畫申請補助,經技術處初審與指導委員會覆審後,已陸續通過421件創新研究計畫,政府核發補助金額累計已超過十億多元,並帶動中小企業再投入研究經費達二十億元,經濟部技術處表示,透過這些創新研究,中小企業將投入直接研究人力達二千六百人以上,未來所帶動研究人才的培育、研發能力的累積,對提高我國中小企業技術水準、提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將有極大之助益;對我國將來成為產業研發中心的目標,將有長足性的影響與進步。
(資料來源:20020115 賦稅署)

◎有關函詢「長期股權投資有無喪失重大影響力疑義」乙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九十)基秘字第二○五號

主旨:有關函詢「長期股權投資有無喪失重大影響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例如:
1.因被投資公司之反對(如被投資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控訴或申請仲裁),而使得投資公司之重大影響力受到質疑。
2.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簽定協議,約定投資公司放棄重大影響力。
3.被投資公司之多數股權係集中於少數股東,且該少數股東經營被投資公司時,無須考量投資公司之意見。
4.投資公司無法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席次。
故投資公司應分別評估與投資有關之事實與環境,以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若經蒐集證據後,判斷投資公司確實無重大影響力,則應採成本法評價。
二、
依本會(80)基秘字第137號函及(84)基秘字第142號函規定,
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
三、
甲公司對丙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四、
惟若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有關函詢「公司捐贈土地,其捐贈費用認列時點疑義」乙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十)基秘字第二三三號

主旨:有關函詢「公司捐贈土地,其捐贈費用認列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來函所述公司有條件承諾於未來捐贈土地予他人,應於條件很有可能達成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認列為捐贈費用;如條件非屬很有可能達成,或金額無法合理估計時,應視為或有負債,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該未來承諾事項。
二、
惟若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函詢「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疑義」乙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基秘字第二二二號

主旨:有關函詢「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來函所述公司已於88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退休金資產及負債,若於90年不再繼續使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係由較佳之會計處理變更為較不適當之會計處理,依照本會(88)基秘字第027號函釋,為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此項改變係屬會計錯誤,而非會計原則變動。來函所述公司因已於88年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故以後年度仍須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二、
惟若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函詢「資本公積之定義及處分資產損益之認列」乙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九十)基秘字第二○四號

主旨:有關函詢「資本公積之定義及處分資產損益之認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係依照修正前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所產生,但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業已刪除,故資本公積之處理應回歸會計學理。
二、
受領贈與應依其性質列為收入、遞延收入或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列入當期損益;資產重估增值屬未實現增值利益應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但非屬資本公積;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資產減除負擔之債務及對股東給付後之餘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公報規定處理。
三、
前述資產重估未實現增值利益,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才視為已實現利益,列入當期損益,如處分部分重估資產,則按處分比例調整處分損益,如重估資產提列折舊(攤銷),則按折舊(攤銷)比例調整折舊(攤銷)費用。
四、
依會計學理,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子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發行認股權證所收款項(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六號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所產生者。
五、
惟若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函詢「公司經營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其購進之水產魚類會計處理疑義」乙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基秘字第二二三號

主旨:有關函詢「公司經營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其購進之水產魚類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來函所述A公司經營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所購進之觀賞用水產魚類應於購入時列為固定資產,按其可供觀賞年數提列折舊,又孕育之小魚於出售時認列收入。
二、
惟若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函詢「軟體公司銷貨及服務收入認列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軟體公司銷貨及服務收入認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之軟體公司,其銷售之套裝軟體及線上遊戲應依其性質,就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收入分別處理,茲分述如下:
(一)套裝軟體
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移轉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因交易而產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企業交付商品後若不再承擔顯著風險,則宜認列銷貨收入。惟收入認列之原則通常適用於個別交易,但若數個交易有關聯時,應合併考量,依交易之本質認列收入,例如附有不滿意則可退款之零售交易,若能依據以往經驗及其他攸關因素合理估計未來退款金額時,則可認列收入並同時認列估計退款之負債。來函所述套裝軟體之交易附有退貨權,應先評估交易之實質情況以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收入認列之條件及應採用之會計原則。因此,若可合理估計退貨情況時,除可認列收入外,並應評估備抵銷貨退回。若無法合理估計退貨情況時,則不符合認列收入之條件,收入應俟消費者已正式接受商品之運送或商品已運送且退貨期限已過方能認列。
(二)線上遊戲
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來函所述線上遊戲時數卡之銷售,其主要目的在提供服務,故線上遊戲時數卡之銷售金額應予以遞延並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為收入。本案宜依已履行勞務量占全部應履行勞務量之百分比認列收入,惟若取得精確資料有困難,則可以加權平均方式計算。此外,很有可能放棄或遺失之時數卡得於期末予以估列為收入。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115 會計研究發展基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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