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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15

內  容  索  引:

◎(GCA)公司行號憑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請儘速辦理展延

◎執行業務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本月底前提出申請

◎ 本會十三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興櫃股票」制度揭露訊息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精  采  內  容:

◎(GCA)公司行號憑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請儘速辦理展延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八十九年一月份核發之(GCA)公司行號憑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請儘速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辦理展延。
  該局說明:(GCA)公司行號憑證有效期限為兩年,若有效期限還沒到期,而備有私密金籲磁片與憑證資料磁片者,請於有效期限內自行上網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www.pki.gov.tw/)申請憑證展期;若憑證有效期限已過,請重新申請憑證。如私密金籲磁片遺失、損毀或忘記密碼,HINET用戶:請先上網廢止憑證後,重新申請新憑證;非HINET用戶:請攜帶憑證資料磁片至原申辦窗口廢止憑證後,重新申請新憑證。如係憑證資料磁片遺失或損毀,憑證不需廢止,請準備一空白磁片,註記為「憑證資料」磁片,上網重新下載憑證於此磁片即可。
  該局籲請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妥善保存(GCA)公司行號憑證,並注意憑證有效期限是否即將過期。如對(GCA)公司行號憑證申請、廢止作業有任何疑問,可向國稅局總局及所屬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20011115 賦稅署)

◎執行業務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本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藥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代書等其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如要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須於本(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也就是按所得給付年度為課稅基礎,但考量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准許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供執行業務者自行選擇,但必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即十一月份)向所屬國稅局總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核准。或已採權責發生制擬改為收付實現制,也要在同期間(十一月份)申請。
  該局同時指出,採權責發生制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其收入、費用也都要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資料來源:20011115 賦稅署)

◎ 本會十三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二)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二)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資料來源:20011115 證期會)

◎「興櫃股票」制度揭露訊息  

  櫃檯買賣擬於「興櫃股票」制度正式實施後,參考實務運作之所需及屆時整體市場環境,適時檢討其應揭露訊息之範圍及是否建立召開記者說明會之機制乙節,本會十二日准予照辦。依其現行規定,有關興櫃股票資訊揭露之機制大致上係由兩大規範體系共同架構而成,一者係該中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固有規定,再者係透過推薦證券商輔導股票上櫃作業之相關規定,促使推薦證券商於輔導過程當中,若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時,應督促發行人予以揭露,玆分述之:
(一)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1、初次櫃檯買賣時之揭露:
(1)發行公司須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上傳至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網站。
(2)興櫃股票開始報價交易前,發行公司之概況資料將於該中心網站先揭示五個營業日,以便使投資大眾對發行公司有基本之了解。
2、開始交易後財務、業務資訊之揭露:
(1)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於每半營業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3)每月將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訊息輸入該中心股市觀測站。
(4)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5)召開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日期,應依限向該中心申報,並由該中心對市場公告。
(6)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應依限向該中心申報,並由該中心對市場公告。
3、重大訊息揭露:
(1)若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訂情事之一者,發行公司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相關訊息輸入該中心股市觀測站。
(2)推薦證券商發現發行公司有重大異常情事時,有督促發行公司應向投資大眾揭露之責任。
(二)推薦證券商輔導股票上櫃之相關規定:
  由於興櫃股票之發行人依規定必須為輔導中之公司,因此推薦證券商對發行公司之狀況理應最為熟稔,故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乃課以推薦證券商督促發行人揭露重大訊息之義務,期使推薦證券商落實上櫃輔導作業並藉此建立發行人重大訊息揭露之另一監督機制。除此之外,該中心將針對已登錄為興櫃股票之上櫃輔導公司,於執行下列覆核作業時,特別注意發行公司是否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而未予揭露者,並對推薦證券商違反督促發行人公開重大訊息之義務者,連帶處以違約金,以加強對重大訊息揭露之管理:
1、覆核推薦證券商每月檢送輔導股票上櫃進度及成效資料彙總表及輔導評估資料。
2、覆核推薦證券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後三個月內及輔導期間跨年度六個月內檢送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櫃之情事暨其改進情形。
3、覆核推薦證券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後六個月內及輔導期間跨年度六個月內檢送對受輔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意見。
4、於推薦證券商檢送之輔導評估資料滿十個月後且受輔導公司經推薦證券商評估符合上櫃申請資格且無不宜上櫃情事者,抽查其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櫃情事之評估工作底稿編製情形。
(資料來源:20011115 證期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於去(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該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條件;如有不符規定者,並應依該「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於本規則修正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二、依上開規定,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所有在傳播媒體解盤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條件,為落實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管理,本會十二日建議行政院新聞局於審查廣播及電視業者依「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條及「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核(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等事項所檢送「製播之節目」、「節目企畫」及「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時,對於在傳播媒體公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之主講人及受訪人員的資格條件,要求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三、投信投顧公會所報在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及其業務人員等彙總表乙案,本會十二日請其就尚未函覆之五十六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繼續追蹤,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底前函報詳細處理情形。
四、為落實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管理,本會十二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就「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人員資料彙總表」中,尚未函覆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五十六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進行側錄以查明上開公司是否仍有未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資格條件,而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如有,並請提供節目名稱、頻道名稱、播映時段等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2001111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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