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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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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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得決議將應分派予股東之紅利以現金發給,而單獨就員工紅利部分發給新 股 按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關於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規定,係於民國六十九年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新增所增訂之規定。依該等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員工分紅入股政策,冀對員工發生鼓勵與安定之作用。基於上述因法無明文限制,且基於企業自治原則以及如經股東會決議,已消減稀釋股權之疑義等觀點,本法第二百四十條於民國六十九年新增第四項﹝原為第二項﹞規定後,同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釋應隨同調整。換言之,民國六十九年之前因無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有關股息及紅利之規定故係指「股東」之股息及紅利;為民國六十九年新修正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後,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紅利除包括股東紅利外,員工紅利亦包括在內。是以,關於公司擬依同法第二百四十條有關員工分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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