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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之文字 一、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83)財北國稅審貳字第八二一三五四六四號函辦理。
二、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之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
(一)本股票係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取得本股票之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依左列規定,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1.個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2.法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減除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計算成本後之餘額,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3.本股票之除權基準日為○○年○○月○○日。 (資料來源:1994061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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