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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期間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持股比例超過20%,歷年來均依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損益。民國98年間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試問,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停止時點為何?另甲公司帳列之「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應於何時沖轉?
A:
一、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解散日(決算日)停止營業,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損益至解散日,方停止採用權益法。
二、甲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若乙公司尚未完成清算,則甲公司應估列可回收之投資金額,若有處分損失者,應立即認列投資損失;但有處分利益者,不得提前認列,應俟清算結束後,再據以認列。惟若乙公司於清算期間就其已實現之清算利益扣除所有可能損失後,將其餘額退還股東,甲公司應就所收回之投資金額沖轉長期投資,若收回之投資金額大於長期投資帳面金額,則得於當期認列處分損益。預估認列之投資損失於日後有證據顯示與原估計數有差異時,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110414 會計人電子報391) ◎權利金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主要從事向國內外之影視集團支付權利金,並取得版權後,代理發行有版權之數位影音光碟片(DVD)。試問:支付權利金之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A:支付之權利金成本應於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64段之條件時,認列為無形資產。若此版權屬具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日後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若屬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則不得攤銷。未攤銷之權利金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決定無形資產是否減損。 (資料來源:20110414 會計人電子報391) ◎美容服務業之會計問題 Q:
甲公司為美容服務業,每名會員入會時需先繳消費總金額並於日後來店消費。
公司除給付服務人員固定薪資外,配合引進會員所收取之預收收入,尚給予相關服務人員(美容師、顧問及經理)某比率之佣金支出。
試問:
一、甲公司取得客戶購買美容課程而一次繳納之預收收入是否應遞延分期認列收入?
二、配合會員之引進,給付給各服務人員之獎金,是否可於引進新會員之當年度一次全數認列為費用?抑或是比照上開收入,遞延於美容服務期間平均攤銷認列為佣金支出?
A:
問題所述美容服務業之會員以預先繳費方式購買美容課程,該美容業對於一次繳納之預收收入應予以遞延,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認列為收入;惟會員得退費時,未攤銷之預收收入金額不得低於可退費之金額。
至於給付各服務人員之獎金如屬重大且直接與前開引進會員之預收收入相關之成本,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將該獎金之成本予以遞延,配合收入認列期間攤銷為費用。 (資料來源:20110414 會計人電子報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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