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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1/14

內  容  索  引: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會計年度時之損益認列。

◎企業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自建供出租之大樓於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

精  采  內  容: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會計年度時之損益認列。

Q:
投資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但其採權益法處理之被投資公司則為7月制,且被投資公司僅於年度決算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表。則投資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認列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



A:


一、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8段之規定,當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被投資公司應依投資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投資公司使用。

二、 如依前項所述,採用權益法所需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加以調整。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三、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之順流交易所產生損益,於交易年度尚未實現者,應於當年度加以消除;逆流交易年度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則應於認列該交易所屬年度之投資損益時加以消除。
(資料來源:20100114 會計人電子報329)

◎企業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

Q:我國企業界大都於農曆春節前發放年終獎金,此類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企業於春節前發放之年終獎金,按我國傳統慣例多係為獎勵員工工作熱忱及士氣,並獎勵員工過去一年來的努力及貢獻,故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其會計處理應採權責發生制,自期初開始每月或每季估列,即借記「薪資費用」,貸記「應付薪資」,待實際發放時,再沖銷「應付薪資」。

二、企業於年度終了時如已確定年終獎金之數額,且該數額與原估列之「應付薪資」有出入時,應調整「應付薪資」之餘額;如年度終了尚不能確定年終獎金之數額,則於次年度實際發放時,若與原估列之「應付薪資」有出入,應依會計估計變動之原則處理之。
(資料來源:20100114 會計人電子報329)

◎建設公司自建供出租之大樓於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

Q:甲建設公司為專營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該公司於民國89年建造之大樓,依當年度董事會「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之決議,即予出租,直至民國97年始行轉售,前後期間長達9年。

試問:甲建設公司所建之上開建築物是否屬「固定資產」?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

二、甲建設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既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且所建之大樓已依決議以「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因此顯已符合「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定義。蓋「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一辭非僅限於固定資產之自行使用及生產受益,亦應包括固定資產出租受益在內。甲建設公司以長期持有出租方式經營大樓,在實質上應仍屬供營業上(商業大樓之出租)長期使用受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性質。

三、基於上述理由,甲建設公司所建大樓在持有期間仍以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單獨以「出租資產」列示,或列入「房屋設備」為宜。
(資料來源:20100114 會計人電子報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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