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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所開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亦得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80030770號
一、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以下稱發行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本會九十七年十月八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七00四四0一六號令,為其海外外籍員工所開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二、 發行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應檢送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處理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以前取得員工分紅股票之切結書正本。
三、 實體股票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外籍員工原留印鑑、切結書及「轉讓過戶申請書」辦理實體股票轉讓登記為集合投資專戶,其股票背面出讓人欄位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刻製專用章,樣式由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另於股票背面受讓人欄位加蓋保管機構之印鑑。再由該保管機構參加人將實體股票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將股數登錄於該集合投資專戶集保帳戶。
四、無實體股票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外籍員工原留印鑑及「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申請將帳務撥轉至集合投資專戶後,再由該保管機構填具「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撥至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090714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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