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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11/14

內  容  索  引:

◎問:雇主因應不景氣,要求員工增加休假時數之依據法令為何?

精  采  內  容:

◎問:雇主因應不景氣,要求員工增加休假時數之依據法令為何?

答:相關法令及解釋如下:

名稱:就業服務法(民國97年08月06日修正)

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05月11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73.07.30)
要旨: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資料來源:20081114 日正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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