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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8/14

內  容  索  引:

◎大陸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之認列方式

精  采  內  容:

◎大陸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之認列方式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97)基秘字第246號
主  旨:大陸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之認列方式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大陸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開始施行,其中有關員工合約期滿或遭解僱之規定,不論是否簽訂固定合同或無固定合同,於符合特定情況下,企業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列示如下:
1.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因用人單位之原因(例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無過失性解除,例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4.經濟性解除,例如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進行裁減人員者。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合約條件,勞動者不續約者除外)、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以及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其他情形。

由上可知,經濟補償金之支付,係因雇主不再續聘固定合同到期之勞動者;或因非固定合同之勞動者非自願離職時,雇主必須履行之義務。

會計問題

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之經濟補償金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解釋函內容

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terminationbenefits)係因終止聘僱關係(雇主於員工正常退休日前終止聘僱關係或員工自願接受裁員)而使企業產生給付義務,非因員工提供勞務所產生。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因不具未來經濟效益,企業應於發生時立即認列為費用。企業僅於已確定承諾進行下列行動之一時,始應認列終止聘僱關係所產生之經濟補償金費用或資遣費及相關之負債(不得預估相關負債及費用):
1.於員工正常退休日前終止聘僱關係。
2.為鼓勵員工自願接受裁員而提供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

企業須有完整正式之終止聘僱計畫,且該計畫係不可撤銷,始顯示企業有確定承諾。完整正式之終止聘僱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被解僱員工之工作地點、職務及估計人數。
2.依工作類別或職務別所應給付之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
3.計畫實施時間。該計畫應儘快開始實施,且儘早結束俾無重大變更計畫之可能。
此外,企業可能因認列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而造成退休金給付義務之縮減。
(資料來源:200808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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