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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5/14

內  容  索  引:

◎適用(96)基秘字第267號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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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96)基秘字第267號函疑義

發文日期 民國9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 (97)基秘字第168號
主  旨 適用(96)基秘字第267號函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
  則」

問題背景

依本會(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供企業員工認購之股份,應以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上開給與日係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若該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給與日為董事會決議日。

會計問題

一、(96)基秘字第267號函中所述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是否係指有一明確之價格或數量?若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僅決議認購價格取決於某日發行公司之股票收盤價,或數量取決於某一公式決定,該日是否符合給與日之定義?

二、若公司現金增資失敗或有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之情況,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9段之規定處理,既得日後不得調整原認列金額?

三、若公司僅有單一股東,其於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當日時宣告將其可認購之部分全數轉讓給公司員工認購,惟其他員工是否接受該股東所轉讓認購之部分,其意願尚未明確,則於該董事會決議日是否即符合雙方有共識之日,並將所有現金增資總股份依公平價值認列酬勞費用?



解釋函內容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及9段之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雙方必須對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時,若交易雙方對認購價格及數量如何決定之方式已達成共識(例如交易雙方同意認購價格係某日發行公司之股票收盤價或認購數量係依某段期間員工銷售業績計算之公式決定),則達成共識當日即為給與日。

二、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部分股份供企業員工認購,應為企業給與員工認購其股份之權利,若無既得期間,則屬立即既得,應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若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由於該認股權已既得,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9段規定,不得再調整原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若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失敗,則視為企業給與員工認股權利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自始不存在,原認列之薪資費用應予迴轉。

三、企業之股東將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其可認購之部分轉讓予企業之員工認購,其性質與企業之股東移轉其所持有該企業之認股權予企業員工相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規定,此類交易應依三十九號公報規定處理。企業之股東若於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當日宣告將其可認購之部分轉讓與其他員工認購,若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可認購股數當時均已確定,則該董事會決議日即為給與日,企業應依本會(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薪資費用。
(資料來源:200805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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