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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適用問題。 Q:
一、甲公司原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被投資公司以高於每股帳面價值增發新股,甲公司因未認購新股而造成每股帳面價值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至不具重大影響力。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4段規定「長期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者,如因持股比例降低或……,應即停止採用權益法,改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投資帳戶即以改變時之帳面價值作為成本。……」,同時此公報第50段規定採用權益法股之長期股權投資,當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而投資公司未按原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時,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
試問:甲公司喪失影響力時,該投資帳面價值之計算是否應認列股權淨值增加之差額?如須認列調整時,以後年度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使帳面價值減少時,此部份資本公積是否得以轉銷?
A:
一、被投資公司以高於每股帳面價值增發新股,投資公司因未認購致使持股比例下降,須停止採用權益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4段規定,投資帳戶即以改變時之帳面價值作為成本,即投資損益應認列至持股比例下降而不具重大影響力之日為止。至於第50段之規定僅適用於權益法,因此,若被投資公司已無重大影響力,依第50段規定處理並無意義,故無須計算股權淨值增減金額,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
二、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時,依第50段規定處理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應依第53段規定於出售長期投資時按比例轉銷;惟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80214 會計人電子報232) ◎子公司接單轉母公司接單之疑義。 Q:公司因接單方式之改變,將原由子公司認列之銷貨收入,移轉由母公司認列,是否屬會計原則變動?
A:母公司營收成長乃是由於原由子公司接單,移轉由母公司接單,若依其權利義務判斷,實質上確實移轉者,應屬情況改變而非會計原則變動,故於移轉時應轉由母公司認列銷貨收入。但為增加財務報表之攸關性及比較性,移轉年度之母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管理模式之變更及對營業收入之影響。 (資料來源:20080214 會計人電子報232) ◎國際合作開發案之成本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過去以生產國內軍用飛機為主,目前也積極爭取民用飛機及引擎之訂單。由於航太產業具共同合作開發及品質驗證手續嚴謹之特性,故甲公司乃透過國際合作開發方式,加入歐美主要飛機製造團隊,以進入民用飛機及引擎市場。
二、所謂國際合作開發方式,係由主導公司提供該產品未來銷售數量及預測,訂出明確完成試製品及進入市場等重要工作項目之時間點,再由世界上有能力製造之公司針對飛機不同區段,進行競標或議價;合作公司針對得標部份,除繳交部份參與金或技術移轉金外,尚須自行投入人力、物力及財力等資源,進行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設計製造、生產線重新規劃安排、試製品生產及測試等工作,以取得產品研製成功後之訂單工作承接權。
上述國際合作開發案所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所謂研究(Research),係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所謂發展(Development),係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一般而言,於新產品與新技術開發完成前之投入成本屬研究發展費用,新產品開發完成且正式商業化生產後,所投入成本始列為產品成本。
二、問題所述國際合作開發而投入之相關成本,若屬研究發展費用,則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6段至79段規定處理,區分研究階段與發展階段,研究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發展階段應符合第78段之六項條件時,始得認列為無形資產。 (資料來源:20080214 會計人電子報232) ◎重劃期間土地之疑義。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小家電之廠商,為擴充業務而購入一工業用地擬興建新房,惟購入不久,因逢土地重劃,故建廠事宜因此暫緩,預計該重劃需歷經二至三年,甲公司擬於重劃完成後繼續相關之建廠工作。於重劃期間該土地的購買成本是否可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
二、由於適逢土地重劃,未能進行相關建廠事宜,亦即該土地於重劃期間無法使用,故應於財務報表上列為其他資產,俟重劃完成繼續相關之建廠工作時,再行轉列固定資產。 (資料來源:20080214 會計人電子報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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