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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分紅壽險」現金解約價值之會計處理 Q:公司若替其員工投保團體分紅壽險,於精算退休金時可否將該保險之現金解約價值計入退休基金資產?
A:公司替員工所投保「團體分紅壽險」,若其解約金及滿期給付經由公司指定不得用於退休金給付之其他用途,而且不得用以質押貸款,則其現金解約價值得列為精算退休基金之資產。 (資料來源:20071014 會計人電子報215) ◎同一企業個體內因組織重組,涉及相關法律個體間收購交易之會計處理。 Q:一、甲為國內之一股票上市公司。乙為甲公司在美國購併之子公司,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以換股方式取得乙公司95.71%股權,但目前持股比例已降為90.55%。丙為乙公司在國內成立之100%子公司,故甲、乙、丙為同一企業個體,且每年均編製合併報表。
乙公司為一軟體研發公司,其負責軟體發展趨勢之評估及客戶訂單之處理,丙公司則從事實際軟體研發工作。
二、基於全球發展策略及內部管理之考慮,甲公司(母公司)決定將國外乙公司之業務移轉給國內丙公司。因此,甲公司決定進行以下之組織重組:
(一)丙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組織重組合約,由丙公司以購買資產方式,承受乙公司除其持有之丙公司股權以外之全部資產及負債。
(二)丙公司辦理增資,由乙公司之股東,即甲公司及少數股權之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股以籌措其購買乙公司資產淨值之資金來源。
(三)乙公司辦理解散清算程序,將其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及其出售資產負債所得之上述現金,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給甲公司及少數股權之股東。
三、經上述組織重組後,乙公司消滅,丙公司成為甲公司之子公司,其持股比例與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之比例相同,即90%。乙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人員、業務,均由丙公司承接。
四、對甲公司而言,由於上述組織重組並無任何經濟實質上之改變,且其投資丙公司付出之現金與受配取得之現金完全相同,只是原持有乙公司90%之股權變成持有丙公司90%股權而已,實質上並無實際投資及收回投資之交易。
同一企業個體內組織重組併購,其原投資溢價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應於乙公司消滅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其對乙公司長期投資之溢價有否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扣除減損金額後之餘額除商譽外應依剩餘年限繼續攤銷之,有關商譽部分自95年1月1日起不再攤銷,每年須作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071014 會計人電子報215) ◎被投資公司無償配股之股數計算時點? Q: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每股成本60元,乙公司經核准每仟股無償配發200股,並訂除權基準日為7月2日及股票停止過戶日為6月28日至7月2日。應於何時計算股數之增加?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第33段規定,被投資公司無償配股時,投資公司應於除權日(即上述例釋之6月27日)註記增加之股數,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20071014 會計人電子報215) ◎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股票由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承購,其處分損益是否應銷除。 Q:
甲公司於同一年度三月至十一月透過集中交易市場陸續出售A股票一千萬股,並由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乙公司於該年度十一月,分批承購一千萬股,其處分損益是否得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予以銷除?
A:
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前者純屬主觀,故必須就有無處分後果來判斷。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於一定期間連續賣出A公司股票一千萬股,乙公司於同一期間連續買入同一股票,其股數約略相當,若乙公司平常並未買賣該種股票,則可推論甲公司並無處分之意圖,亦無處分之經濟後果。此種情況在甲乙兩公司須編製合併報表時,更易看出其長期股權投資並無變動,從經濟實質而言,甲公司並未處分股票,其損益自未實現。 (資料來源:20071014 會計人電子報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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