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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2/14

內  容  索  引:

◎保留盈餘之意涵

◎公司合併後股息紅利分派對象

精  采  內  容:

◎保留盈餘之意涵

按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之保留盈餘,包括未經決算之本期損益。
(95.2.14經商字第0950240322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14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合併後股息紅利分派對象

一、 有關A、B二家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合併,A為存續公司、B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訂為95年5月1日,而A公司預定於95年6月10日召開股東常會一案。按「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準此,B公司仍應依上開規定編製94年度會計表冊。
二、 A、B公司於合併之後,有關B公司之權利義務,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由A公司概括承受。是以,A公司於95年6月1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僅需承認A公司之各項會計表冊,不發生A、B公司二份會計表冊問題,惟A公司應於是次股東常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企業併購法第26條參照)。至於A公司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寄發之對象,仍請參考本部93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302035720號函辦理;又A公司94年度盈餘分派對象,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據此,於股息及紅利分派基準日前5日內,已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自得受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分派。 
(95.2.14經商字第0950200974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14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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