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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5/14

內  容  索  引:

◎金融整併租稅優惠撤回

◎Q:設A公司曾於民國91年10月購入甲公司股票100萬股,並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在民國93年5月,由於乙公司與甲公司進行合併(乙公司為存續公司),A公司乃與乙公司之股東B公司簽訂換股協議,以其持有之甲公司股份交換B公司持有之乙公司股份,且此項換股交易並無其他現金收付情形。請問此項換股之交易應如何處理?

◎Q:銀行循環承作外幣長期放款,按資產負債日即期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或係換算調整數而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Q:A公司之營運模式為直接接受國外顧客之訂單,並對該顧客負交易之所有責任。A公司於接到訂單後,轉向供應商B公司訂貨,並由B公司直接出貨予國外顧客。請問,A公司得否將前述交易按正常之銷貨及進貨入帳?

◎Q:甲公司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此海外存託憑證係以外幣為計價單位,由於「定價日」與「繳款日」之匯率不同,因而產生兌換差額。此兌換差額係屬「兌換損益」列入當期損益,或屬「資本公積」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Q:被投資公司之處分固定資產利益,若投資公司已於當年度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並於次年度轉列資本公積,於嗣後出售長期投資時,該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

精  采  內  容:

◎金融整併租稅優惠撤回

為推動金融業整併,金管會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五年的虧損,在虧損發生年度的五年內,都可在合併後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由於財政部等各界對這項修正案有疑慮,金管會日前向行政院撤回擴大金融機構整併租稅優惠方案,金融機構合併前的虧損,不再放寬為全部可以抵所得稅,將回歸現行依換股比例扣抵所得稅的規定,跟一般企業合併相同。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Q:設A公司曾於民國91年10月購入甲公司股票100萬股,並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在民國93年5月,由於乙公司與甲公司進行合併(乙公司為存續公司),A公司乃與乙公司之股東B公司簽訂換股協議,以其持有之甲公司股份交換B公司持有之乙公司股份,且此項換股交易並無其他現金收付情形。請問此項換股之交易應如何處理?

A:本案係被投資公司因合併消滅所產生之換股,經濟實質上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故以換股時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Q:銀行循環承作外幣長期放款,按資產負債日即期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或係換算調整數而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A:有關外幣長期放款係屬非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之外幣交易,非屬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亦非避險性質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故應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3、24及25段之規定處理。而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資產,應按該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之營運模式為直接接受國外顧客之訂單,並對該顧客負交易之所有責任。A公司於接到訂單後,轉向供應商B公司訂貨,並由B公司直接出貨予國外顧客。請問,A公司得否將前述交易按正常之銷貨及進貨入帳?

A:A公司應依其交易之性質進行會計處理。若其交易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進貨列帳;若屬居間(行紀)行為,則應將其差額按佣金收入列帳。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此海外存託憑證係以外幣為計價單位,由於「定價日」與「繳款日」之匯率不同,因而產生兌換差額。此兌換差額係屬「兌換損益」列入當期損益,或屬「資本公積」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A: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如於定價日編製財務報表,僅需將該事實附註揭露,無需列帳。而於繳款日依當日匯率將收到之現金作為預收股款。至增資基準日時將預收股款超過股票面額部分認列為資本公積,故無定價日與繳款日間兌換差額之列帳問題。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Q:被投資公司之處分固定資產利益,若投資公司已於當年度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並於次年度轉列資本公積,於嗣後出售長期投資時,該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

A:應將該資本公積按出售比例轉回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5051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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