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3/14 |
| 內 容 索 引: |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規定適用之年度若與主管機關所規定適用之年度不一致,應以何者為準? ◎Q:存貨由年加權平均法改為月加權平均法,是否為會計原則變動?若為會計原則變動,應否重編報表,抑或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Q: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被投資公司已將資本公積轉增資,則投資公司該部分之資本公積是否亦得轉增資或轉為盈餘? ◎Q:A公司係一建設公司,以建築辦公大樓為主要營運活動,則其所建造之辦公大樓係屬「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或「經常製造或重覆大量生產之存貨」,是否適用利息資本化之規定? ◎Q: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年度內兩次召開股東會並兩次決議分配盈餘是否可行? ◎Q: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營造廠承建房屋並預售,其會計處理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法? |
精 采 內 容: |
|
金管會、證交所決議九月放寬股市漲跌幅至15%,日前證交所擬妥配套措施,首度引進歐美股市盤中暫停交易機制,未來大盤跌幅逾10%時,將暫停交易三十分鐘,也同意開放現股當日沖銷,此將使台股交易進入全新環境,散戶操作難度增加,專業投資機構崛起、定價交易的網路下單將會盛行。
新制開辦後,初期勞退基金將由監理會集中管理,雇主及勞工都無法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待新制上路一段時間後,勞委會研擬仿照美國401(K)退休制度,未來開放勞工自行投資退休金帳戶時,為避免因勞工理財能力不足,導致退休金帳戶收益表現不佳,第一階段將優先開放由雇主替勞工選擇一定範圍的投資標的,提供勞工選擇投資商品。但為防止企業利用勞退金護盤,未來企業將不得投資自家公司股票,以防止為私人企業的護盤工具。 自九十四年下半年以來,上市櫃公司密集聲請重整,銀行債權頻遭凍結,銀行公會已向金管會提議從嚴規範企業聲請重整,以免企業藉此拖欠債務,不利銀行債權確保與經營。
台股目前已實施新股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限制,為防杜人為炒作新股,證交所修改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增訂對新股上市後有「異常上漲」情事,列為預警指標。此外,證券商受託個別或所有投資人買賣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證交所將通知證券商注意風險。 為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合併,金管會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參考企業併購法,使金併法與企併法趨於一致,同時也與國際做法接軌。對於金融機構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刪除「得於五年內攤銷」的規定,增訂「因合併產生之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攤銷」。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今年起簡式財測雖不需經會計師核閱,現行法令也未硬性規定簡式財測須更新的標準;但企業仍必須自行檢視即時發佈更新,若是差異數過大,將比照過去完整式的財測規定,證交所、櫃買中心將會先要求公司針對當初預估的基本假設做出說明,並瞭解其是否有故意、或是公司已經確定知道即將發生事實而未做即時更新、或具內線交易、炒作等疑慮,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將優先列入實質審閱以進行瞭解。 金管會已宣佈開放券商到大陸投資證券公司,但前提必須是淨值在70億元以上、投資大陸比率不得低於25%、投資金額不得逾淨值的10%。金管會目前僅開放台灣券商赴大陸投資證券公司,且投資比率不得逾淨值10%,至於合資基金公司方面,目前則尚未開放。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帳上因資產重估產生的資本公積,可以拿來彌補公司的虧損,等到將來公司有獲利的年度,再轉回資產增值項下,但當企業有獲利的時候,因過去彌補的資本公積的轉回與法定公積的提列之先後次序,會影響到公司可分配的盈餘。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即日起增加下列申報內容:「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設定申報作業」:請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輸入產業細分類之營收百分比,以不超過五項為限,且合計需至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營收比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規定適用之年度若與主管機關所規定適用之年度不一致,應以何者為準? A: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係規範一般公司有關之會計處理,若主管機關基於行政主管立場而另發布行政命令,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Q:存貨由年加權平均法改為月加權平均法,是否為會計原則變動?若為會計原則變動,應否重編報表,抑或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存貨計價由年加權平均法改為月加權平均法,屬會計原則變動,應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無須重編報表。 ◎Q: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被投資公司已將資本公積轉增資,則投資公司該部分之資本公積是否亦得轉增資或轉為盈餘? A: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而認列之資本公積,能否轉增資問題,除應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外,若被投資公司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已轉增資,則投資公司該部分之資本公積亦得轉為盈餘或資本,惟若主管機關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Q:A公司係一建設公司,以建築辦公大樓為主要營運活動,則其所建造之辦公大樓係屬「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或「經常製造或重覆大量生產之存貨」,是否適用利息資本化之規定?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規定,營建業建造房屋應屬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故A公司於辦公大樓建造期間,為支付建築辦公大樓成本所必須負擔之利息應予資本化。 ◎Q: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年度內兩次召開股東會並兩次決議分配盈餘是否可行? A:就會計學理觀點而言,本會認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配次數應不受限制,故於同一年內兩次召開股東會並兩次決議分配以前年度盈餘,應無不可,惟主管機關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Q: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營造廠承建房屋並預售,其會計處理得否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法? A: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