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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2/14

內  容  索  引:

◎問: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未於三個月內募集完成應如何辦理?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9條之1

精  采  內  容:

◎問: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未於三個月內募集完成應如何辦理?

答:依「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核准日或申報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募足資金,若預期未能募足,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到期日前向證期局申請延展募集期限,檢付資料為
 1.董事會決議錄。
 2.權利受損人補償方案。
 3.董事長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

二、於到期日前申請廢止。

例一:

拓墣91年第二次增資案變更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經證期會備查及核准延長募集時間
(91/12/17 08:06:33)
精實新聞 2002-12-17 08:06:33 記者 蔡淑瑤 報導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33023)拓墣科技-本公司9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變更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經證期會備查及核准延長募集時間。

1.事實發生日:91/12/11
2.發生緣由:證期會核備本公司9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變更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及核准延長募集時間。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9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9月5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四八八二二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公司91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案因董事會鑒於現階段國內資本市場不活絡,普遍投資意願不佳,擬將原定一次募足之增資計劃修定為分兩階段募集資金,為使本次現金增資案能順利募集,本公司91年11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調整本次發行股數及每股發行價格,並申請延長募集時間,調整情形如下:
(一)、發行股數:原募集記名式普通股4,950,000股調降為2,500,000股。
(二)、每股價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價格由10元調降為6元折價發行。
(三)、發行總金額:發行總金額由49,500,000元調降至15,000,000元。
(四)、募集時間:由91年11月8日延長至9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現金增資案變更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0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六四六○○號函准予備查,另核准本公司延長募集期限至92年1月2日。
三、本公司91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計劃變更補償方案如下:
本次現金增資案因全球大環境不景氣而必須調整發行股數及發行價格,本公司為避免損及員工及原股東權益,擬具下列方式供員工及原股東選擇:
(一)已認股繳款者
1.退還全數已繳股款,並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2.15﹪加計自繳款日至退還日之利息補償。
2.不退還已繳股款,將原繳股款依每股新發行價格換算認購股數。
3.維持原認購股數,退還新舊每股發行價格之差額,並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2.15﹪加計自繳款日至退還日之利息補償。
(二)未認股繳款者
1.依新發行股數之原股東可認股數內認購。
2.不參與認購。
(三)特定人
以上認股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
董事長 杜紫宸
四、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計劃變更負責人願負賠償承諾書內容如下:
立本承諾書人 杜紫宸 因拓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計劃變更,對原已繳納股款之員工及原股東造成可能之權益損害,依拓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九十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計劃變更補償方案」負賠償責任,若拓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賠償不足之部分,本人願負賠償責任,特立此承諾書為憑。

此致

拓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及股東
立承諾書人:杜紫宸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例二:

善德生化獲准現金增資股款繳款期間延長至6月16日
(93/03/25 10:59:40)
精實新聞 2004-03-25 10:59:40 記者 黃玲惠 報導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4115)善德生化-本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延期繳款核准公告

1.事實發生日:93/03/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延期繳款作業,業經93/03/2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30110325號函核准,原股款繳款期間由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延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止。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延長繳款期間相關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除權基準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已繳納股款之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迄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1.對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前已繳款之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4%(註一)/365〕
註:一、利率係以台灣銀行93.03.16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二、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三)對於已繳款之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它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四)延長增資期間計劃之可行性:本次現金增資案除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外,針對原股東自動放棄認股部份,已由負責人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致使原增資案期限往後順延三個月。
(五)承上所述,如因延期以致損及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者,本公司及其負責人承諾願負利息損失之賠償責任。

艾爾法92年度現金增資變更發價格、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
日期: Friday, November 07 @ 00:00:00 CST
新聞主題: 未上市公司的相關報導

例三:

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五○四四五號函核准變更發行價格由 12 元調降為 10.5 元 , 原發行股數 3,000,000 股調降至 968,100 股 ,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由原訂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茲將相關補償方案及負責人承諾書內容公告如下:
一、補償方案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調降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除權基準日(92年 9 月15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92年12月12日止。
(四)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數,本公司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五)於原訂增資繳款截止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將由公司退回投資人所繳納之股款,並給付自最後繳款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係以台灣銀行 92.10.08 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實際退款日係以支票寄出日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二、承諾書
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92)台財證一字第 0920136230號函核准在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12元溢價發行,總計新台幣 36,000仟元整。近期資本市場變動極劇,致發行價格與目前市場有所偏離,為使本公司92年度現金增資得以順利募集,本公司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發行價格由12元調降為 10.5元,原發行股數 3,000,000 股調降至 968,100股,另茲因行政作業程序不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由原訂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若因此次變更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桑梓強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例四:

瑞儀91年度現增新股發行價格由80元調降為60元,延長繳款期間至10/16
(91/10/04 07:58:05)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6176)瑞儀光電-依據證期會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五三八四九號函規定,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現金增資變更發行價格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1/10/03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五三八四九號函核准變更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八十元調降為六十元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在案。
二、股款繳款期間更正為:原股東、員工及公開申購之中籤人自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止,凡未在此期間內繳納股款者,其認股權視為自動放棄。
修正後之認股繳款書將於十月四日寄出,若於繳款期限內未收到認股繳款書之原股東、員工及公開申購之中籤人,請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
三、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調降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中籤人)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認股基準日(91年8月15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於91年9月10日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91年10月11日止。
(四)申請方式:
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中籤人),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聲明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若未留過印鑑卡者請連同本公司寄發之股東印鑑卡及身份證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4F】,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中籤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股東原留印鑑並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申購中籤人憑中籤通知書影本),若未留過印鑑卡者請連同本公司寄發之股東印鑑卡及身份證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4F】,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3.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前已繳部分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調降暨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而欲繳足原可認股數者,請填具「修正後認股繳款書」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除高雄分行外)繳納認購股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已繳款之部份,則請依上列之第1、2點之方式處理之。
4.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中籤人),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調降暨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請填具「修正後認股繳款書」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繳納認購股款(除高雄分行外),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本公司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中籤人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退還發行價格調降之差額部分並加計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80元-60元)] ×
[1+(原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 365×2.125%註1]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中籤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80元] ×
[1+(原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 365 ×2.125%註1]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91.09.20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2.實際退款日係以支票寄出日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七)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91年10月25日上櫃買賣,實際日期另行公告。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 諾 書

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三0四五一號函核准在案,發行普通股壹仟伍佰萬股,每股以新台幣捌拾元溢價發行,總計新台幣壹拾貳億元整。

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動極劇,本次現金增資新股發行價格已偏離市場價格,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增資新股發行價格,由捌拾元調降為陸拾元,並延長繳款期間為一個月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若因此發行價格調降及延長繳款期間,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本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例五:

科橋獲准延長現金增資繳款期間為9月1日起至9月10日止
(93/08/10 09:57:20)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6156)科橋電子-公告本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長現金增資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3/08/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5810號函核准延長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繳款期間至93年8月31日止,而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為93年9月1日起至93年9月10日止。
3.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之權益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延長本次現金增資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除權基準日(93年7月4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
(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93年8月9日)起迄93年8月20日止。
(四)申請方式:
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93年8月9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認購,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聲明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4段54號4樓),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93年8月9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93年8月20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4段54號4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3.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93年8月9日)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繳款期間延長至93年8月31日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請持原有之「認股繳款書」,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及全省各地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納認購股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原截止繳款日之翌日∼延長募集截止日之天數)×1.4%(註1)/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原截止繳款日之翌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4%(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93年7月30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93年9月14日,係以寄發已繳款人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六)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七)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93年9月17日上櫃買賣,實際日期另行公告。

承 諾 書

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93年5月24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172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三十元溢價發行。
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動極劇,本次現金增資原訂發行價格已與本公司普通股價格趨近,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於93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維持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為每股30元,但延長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至93年8月31日止,而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為93年9月1日起至93年9月10日止,故預計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日期亦變更為93年9月17日。若因此將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蔡 漢 強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例六:

景岳生技公布93年度現增變更發行股數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項
(93/08/03)


精實新聞 2004-08-03 15:48:13 記者 黃玲惠 報導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3164)景岳生技-依據證期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5142號函規定,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變更發行股數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3/08/03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5142號函核准變更發行股數由5,000仟股調降為2,667仟股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在案。
二、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因調降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中籤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認股基準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
(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止。
(四)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財務部(台南縣善化鎮大利二路一號),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 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40%(註1)/365】
註:1.利率係以第一商業銀行93.07.27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六)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承  諾  書

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五一六四號核准在案。
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動極劇致使投資人投資意願受限,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增資新股發行股數,由五、○○○、○○○股調降為二、六六七、○○○股,並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部份之特定人繳款期間至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若因此發行股數調降及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承諾人:許清祥
身份證字號:E12175285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資料來源:200502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9條之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9條之1。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協助國內證券商佈局全球,增加其經營商機,提升其競爭力,爰在兩岸未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MOU)之前,開放證券商得申請許可直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

規範重點如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部分:

(一)赴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之許可要件:

1資格條件:淨值高於七十億元且淨值大於實收資本額、一定期間內未受金管會處分、未經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期交所處置,及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二百。

2投資限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3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大陸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申請書件:應檢具投資計畫書、財務報告、合資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許可事項之重大變動:明定營業項目、資本額或出資額若於許可後有變更,應再報經許可。

(四)資訊揭露:

1大陸地區證券公司營運狀況重大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申報。

2應按季提交業務報告。

3業務狀況及內部稽核報告應併國內證券商年度稽核計畫申報。

4每月營運狀況應併國內證券商月計表申報。

二、「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

(一)明定證券商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對臺灣證券市場產生過大之衝擊,限制證券商投資之大陸證券公司不得對臺灣地區個人及事業提供服務,在臺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及不得推介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與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20050214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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