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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0、02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附件:喪失子公司年度認列對子公司投資損益釋例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二一號
附 件:喪失子公司年度認列對子公司投資損益釋例
主 旨: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因此,母公司喪失控制能力,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僅部分處分或甚至完全未處分)者,無須將該被投資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有關來函所述兩期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負債項目之變化是否無法比較之疑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3段,企業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告知使用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會計政策之改變及其影響,俾使用者能辨認同一企業於不同期間及不同企業對相同交易事項採用不同會計政策之差異;另依同號公報第24段,企業各期財務報表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不代表其不能改變,如依原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未具攸關性或可靠性,則為維持一致性而繼續沿用原會計政策並不能增加比較性。當其他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較具攸關性或可靠性時,比較性不應成為引進較佳會計準則之障礙。因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規定,尚不致降低合併財務報表之比較性。
二、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之規定,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據此,企業應於當年度合併損益表,將屬於喪失控制能力前之子公司收益與費損併入【有喪失控制能力當日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者,應依該期中報表資料計算外,應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若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則按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再分別列示歸屬予母公司業主及少數股權之損益(請參閱附件)。因此,企業即可依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並未要求合併現金流量表須反映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前之現金流量,故應無來函所述之問題存在。
三、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3段之規定,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然當實務上不可行時,方依上開公報第24段規定處理。
母公司在具有控制能力下,若產生「實務不可行」,同時期間差異達三個月以上,則視為不符合上開規定,母公司應即要求子公司另行編製期間差異在三個月以內之財務報表以供合併。
四、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1.,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8段及第29段之規定處理;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但仍具有重大影響力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投資公司在不意圖支持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虧損非屬短期性質下,方可將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屬貸方者回轉至零,並認列投資收益。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2.,具有控制能力之母公司(來函所述之「控制公司」)並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3.,若某一投資公司(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且其他投資公司亦對此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則母公司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其他投資公司亦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處理。若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為淨損,則其他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失時無須扣除母公司已認列之投資損失。
五、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五,對於控制能力判斷之改變,可能實質影響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4段及第35段之適用,企業於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但如產生會計原則變動,應將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於本期損益表單獨表達。 (資料來源:200501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則公報第七號財務會計準「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94)基秘字第020號
主旨:則公報第七號財務會計準「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
問題背景
一、依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中。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
二、依上開公報第27段規定,取得控制能力日後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及喪失控制能力日前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之計算,除有取得控制能力或喪失控制能力當日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者,應依該期中報表資料計算外,應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若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則按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
三、依上開公報第23段規定,使用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表,應以相同報導日期編製。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而第24段復規定,如依第23段所述,用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子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合併報表中加以調整。子公司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四、依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規定,投資公司若屬已達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應由該投資公司全額吸收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
五、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對於控制能力判斷的改變,可能影響同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4及35段之適用。
會計問題
一、依問題背景一,倘母公司雖喪失控制能力,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僅部分處分或甚至完全未處分),則被投資公司之資產及負債項目是否無須編入合併資產負債報表?若是,則兩期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負債項目之變化是否將無法比較?
二、依問題背景二,合併現金流量表應如何編製,以反映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前之現金流量?
三、依問題背景三,第七號公報第24段所述是否僅適用於「實務上不可行」時?又若「實務上不可行」,但期間差異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如何處理?
四、依問題背景四,請問:1.當投資公司喪失對被投資公司之控制能力時,原額外認列之損失是否得一次回轉並認列收益?2.若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有充分證據顯示將於未來短期內回復時,控制公司是否得仍按持股比例認列損失而非全額吸收?3.若該被投資公司之股份同時為其他投資公司持有,且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並採權益法評價,當該投資公司因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因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而依第五號公報第32段之規定,仍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損失時,母公司於依規定吸收超過其他投資公司原有權益之損失時,是否得扣除該股東已認列之損失?
五、依問題背景五,對於開始適用年度以前之順流及側流交易,所計算未實現損益之影響數如何處理?
解釋函內容
一、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因此,母公司喪失控制能力,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僅部分處分或甚至完全未處分)者,無須將該被投資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有關來函所述兩期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負債項目之變化是否無法比較之疑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3段,企業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告知使用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會計政策之改變及其影響,俾使用者能辨認同一企業於不同期間及不同企業對相同交易事項採用不同會計政策之差異;另依同號公報第24段,企業各期財務報表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不代表其不能改變,如依原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未具攸關性或可靠性,則為維持一致性而繼續沿用原會計政策並不能增加比較性。當其他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較具攸關性或可靠性時,比較性不應成為引進較佳會計準則之障礙。因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規定,尚不致降低合併財務報表之比較性。
二、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之規定,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據此,企業應於當年度合併損益表,將屬於喪失控制能力前之子公司收益與費損併入【有喪失控制能力當日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者,應依該期中報表資料計算外,應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若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則按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再分別列示歸屬予母公司業主及少數股權之損益(請參閱附件)。因此,企業即可依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並未要求合併現金流量表須反映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前之現金流量,故應無來函所述之問題存在。
三、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3段之規定,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
。然當實務上不可行時,方依上開公報第24段規定處理。
母公司在具有控制能力下,若產生「實務不可行」,同時期間差異達三個月以上,則視為不符合上開規定,母公司應即要求子公司另行編製期間差異在三個月以內之財務報表以供合併。
四、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1.,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8段及第29段之規定處理;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但仍具有重大影響力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投資公司在不意圖支持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虧損非屬短期性質下,方可將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屬貸方者回轉至零,並認列投資收益。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2.,具有控制能力之母公司(來函所述之「控制公司」)並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3.,若某一投資公司(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且其他投資公司亦對此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則母公司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其他投資公司亦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處理。若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為淨損,則其他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失時無須扣除母公司已認列之投資損失。
五、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五,對於控制能力判斷之改變,可能實質影響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4段及第35段之適用,企業於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但如產生會計原則變動,應將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於本期損益表單獨表達。 (資料來源:200501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94)基秘字第021號
主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適用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問題背景
一、依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中。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
二、依上開公報第27段規定,取得控制能力日後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及喪失控制能力日前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之計算,除有取得控制能力或喪失控制能力當日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者,應依該期中報表資料計算外,應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若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則按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
三、依上開公報第23段規定,使用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表,應以相同報導日期編製。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而第24段復規定,如依第23段所述,用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子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合併報表中加以調整。子公司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四、依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規定,投資公司若屬已達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應由該投資公司全額吸收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
五、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對於控制能力判斷的改變,可能影響同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4及35段之適用。
會計問題
一、依問題背景一,倘母公司雖喪失控制能力,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僅部分處分或甚至完全未處分),則被投資公司之資產及負債項目是否無須編入合併資產負債報表?若是,則兩期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負債項目之變化是否將無法比較?
二、依問題背景二,合併現金流量表應如何編製,以反映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前之現金流量?
三、依問題背景三,第七號公報第24段所述是否僅適用於「實務上不可行」時?又若「實務上不可行」,但期間差異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如何處理?
四、依問題背景四,請問:1.當投資公司喪失對被投資公司之控制能力時,原額外認列之損失是否得一次回轉並認列收益?2.若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有充分證據顯示將於未來短期內回復時,控制公司是否得仍按持股比例認列損失而非全額吸收?3.若該被投資公司之股份同時為其他投資公司持有,且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並採權益法評價,當該投資公司因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因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而依第五號公報第32段之規定,仍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損失時,母公司於依規定吸收超過其他投資公司原有權益之損失時,是否得扣除該股東已認列之損失?
五、依問題背景五,對於開始適用年度以前之順流及側流交易,所計算未實現損益之影響數如何處理?
解釋函內容
一、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因此,母公司喪失控制能力,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僅部分處分或甚至完全未處分)者,無須將該被投資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有關來函所述兩期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負債項目之變化是否無法比較之疑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3段,企業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告知使用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會計政策之改變及其影響,俾使用者能辨認同一企業於不同期間及不同企業對相同交易事項採用不同會計政策之差異;另依同號公報第24段,企業各期財務報表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不代表其不能改變,如依原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未具攸關性或可靠性,則為維持一致性而繼續沿用原會計政策並不能增加比較性。當其他會計政策產生之資訊較具攸關性或可靠性時,比較性不應成為引進較佳會計準則之障礙。因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規定,尚不致降低合併財務報表之比較性。
二、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6段之規定,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據此,企業應於當年度合併損益表,將屬於喪失控制能力前之子公司收益與費損併入【有喪失控制能力當日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者,應依該期中報表資料計算外,應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若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期中報表,則按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報表資料比例計算之】,再分別列示歸屬予母公司業主及少數股權之損益(請參閱附件)。因此,企業即可依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並未要求合併現金流量表須反映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前之現金流量,故應無來函所述之問題存在。
三、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3段之規定,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然當實務上不可行時,方依上開公報第24段規定處理。
母公司在具有控制能力下,若產生「實務不可行」,同時期間差異達三個月以上,則視為不符合上開規定,母公司應即要求子公司另行編製期間差異在三個月以內之財務報表以供合併。
四、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1.,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28段及第29段之規定處理;投資公司若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但仍具有重大影響力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投資公司在不意圖支持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虧損非屬短期性質下,方可將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屬貸方者回轉至零,並認列投資收益。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2.,具有控制能力之母公司(來函所述之「控制公司」)並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
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四之3.,若某一投資公司(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且其他投資公司亦對此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則母公司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第38段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3項之規定處理;其他投資公司亦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2段第1項及第2項處理。若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為淨損,則其他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失時無須扣除母公司已認列之投資損失。
五、有關來函所述會計問題五,對於控制能力判斷之改變,可能實質影響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4段及第35段之適用,企業於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一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但如產生會計原則變動,應將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於本期損益表單獨表達。
現狀
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200501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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