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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14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因不可抗力災損而報廢之適用投資抵減設備,得於規定期間繼續抵減

◎固定資產報廢規定

◎九十四年農曆除夕前一日(二月七日,星期一)調整放假,於二月五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春節連續假期計有八日,俟行政院核定後正式公告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因不可抗力災損而報廢之適用投資抵減設備,得於規定期間繼續抵減

今年水災不斷,公司部分機器設備受損嚴重申請報廢,經清查有些設備係屬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並已抵減所得稅者,最近聽說已抵減之稅款要加計利息一併補繳,加計之利息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者,如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等情事,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然前述資產之報廢如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仍可適用抵減所得稅額,惟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但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案倘該公司受災害損失之設備已依上述規定辦理,其購置時經核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非但不用補繳已抵減之稅款,且依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0九一0四0八八九六號函釋,其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餘額,得於該條例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資料來源:20041014 賦稅署)

◎固定資產報廢規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有報廢,應檢具那些證明文件,才能列報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說: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如有廢料出售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此外該報廢資產若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者,如屬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報廢之情事,應自動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然該資產之報廢如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水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仍可適用抵減所得稅額,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准。
(資料來源:20041014 賦稅署)

◎九十四年農曆除夕前一日(二月七日,星期一)調整放假,於二月五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春節連續假期計有八日,俟行政院核定後正式公告

人事行政局局長李逸洋表示,該局於本(十四)日邀集全國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總工會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開會,針對明(九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研商,經與會代表充分溝通,並達成共識,在不影響全年上班總日數的前提下,明年農曆除夕(二月八日)為星期二,前一日適逢星期一(二月七日),予以調整放假,並於上一週星期六(二月五日)補行上班,使春節連續假期計放假八日。上開決議將俟行政院核定後正式公告實施。
李局長同時表示,因春節假期向為我國民眾最重視之傳統民俗節日,對於明年除夕前一日適逢星期一,是否調整放假,各界及輿論甚為關注。為審慎研酌,乃邀集中華民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等三大工商團體,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等中央各部會暨省(縣)市政府等五十多個機關團體開會研商,與會代表對於明年除夕前一日調整放假均表贊同,其中交通部代表並表示,調整放假使假期拉長,有助於紓解春節期間交通運輸﹔行政院經建會代表並表示,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高,放假一天將影響總體產值約九十億元;另與會工商團體代表表示,在全年總上班天數不變之原則下,可接受調整放假。至其他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自九十年實施週休二日以來均未調整放假,放假情形已趨於固定常態化,且為一般國人所接受,故明年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適逢星期二,循例不予調整放假。
李局長特別強調,政府機關於除夕前一日假期調整後,春節連續假期將長達八日(自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三日),民間企業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證券、期貨業、股匯市)由金融主管機關核定因應措施並事先公告。
人事行政局李局長並補充說明,自九十年實施週休二日以來,僅九十年與明年相同,該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因除夕前一日適逢星期一予以調整放假,並於前一星期六補行上班,共放假八日﹔復查未來二十年,除明年外,均無農曆除夕前一日適逢星期一上班日之情形,須至一一四年,即第二十一年,才有類此情形。明(九十四)年除夕及春節假期調整後,政府機關上班日數並未減少,公務人員總放假日數為一一二日。
(資料來源:20041014 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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