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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9/14

內  容  索  引:

◎問:派赴國內工地之差勤加給,是否應申報為旅費,在限額內免計入個人所得?

◎問:新頒三角貿易(多角貿易)解釋令,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之規定為何?

◎興櫃公司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新增「興櫃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告事項

精  采  內  容:

◎問:派赴國內工地之差勤加給,是否應申報為旅費,在限額內免計入個人所得?

答:依國稅局解釋令說明工地工作人員之工地差勤費係屬薪資之一部份,應併入薪資所得。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第14條 (各類所得之計算)
【釋示函令】 
3、第62則 -- 工地差勤費按薪資所得課稅
公司支給各工地工作人員之工地差勤費,係工地職務加給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75/04/02台財稅第7521997號函)
(資料來源:200409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新頒三角貿易(多角貿易)解釋令,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之規定為何?

答:依財政部93.9.3新頒三角貿易(多角貿易)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零稅率規定如下:

一、三角貿易之交易行為需依是否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自行區分三角貿易(多角貿易)係屬「居間」或「買賣」。

二、如屬「居間」之交易,則營所稅申報之營業收入應以買賣之淨額(即佣金收入)入帳,其營業稅得以將其買賣之淨額(即佣金收入)申報適用零稅率。

三、如屬「買賣」之交易,則營所稅申報之營業收入應以買賣之總額入帳,其營業稅因貨物之起運地及交付地均非本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不需申報營業稅(亦不需開立發票)。

本解釋令承辦人:賦稅署 劉小姐 TEL:23228135

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日期文號: 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號
摘要: 營業人事三角貿易應如何課徵營業稅之補充規定。 
主旨: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五七二五八四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稅二發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部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七四九一號函說明三,有關「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第7條 (適用零稅率之項目)
【釋示函令】 

2、第10則 -- 辦理三角貿易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七七○五七二五八四號函)

2、第15則 -- 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8/8/5台財稅第881933421號函)

2、第7則 -- 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
二、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2、第6則 -- 角貿易按信用狀收付差額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資料來源:200409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興櫃公司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推薦證券商對興櫃股票公司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1.當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其發生嚴重虧損,致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
2.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者,或於重要查核說明中顯示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3.該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4.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或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5.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者,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作他人借款擔保者。
6.該公司之關係企業持有該公司股權,每半年增加逾百分之五,且累計占該公司股權已逾百分之二十。
7.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其尚未執行完成之計劃執行進度落後,或有重大變更,或相關資訊未 (或延遲) 輸入網際網路系統者;辦理中之現金增資案未依規定辦理,其繳款情形有未存於專戶或有提前動支之情形。
8.取得該公司(截至受查日)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情形,發現其有資金短絀之情形。
9.取得該公司(截至受查日)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發現其有不足之情形。
10.當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者。
11.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12.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13.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14.發生經營權之爭、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者。
15.連續三個月以上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成數者。
16.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 (內部人員舞弊) ,致影響市場秩序者。
17.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者。
18.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19.該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20.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21.該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經法院裁定者。
22.公司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事件者。
23. 自該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之日起,該公司之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該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24.依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25.最近一年內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達二次(含)以上者。
26.有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查證事項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資料來源:20040914 櫃買中心)

◎新增「興櫃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告事項

十一、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十二 、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稅前損益與財務預測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損益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但興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三千萬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十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劃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十四、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其尚未執行完成之計劃執行進度落後,或有重大變更,或相關資訊未 (或延遲) 輸入網際網路系統者;辦理中之現金增資案未依規定辦理,其繳款情形有未存於專戶或有提前動支之情形。
十五、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六、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者。
十七、該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及按月輸入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除外) 。
十八、該公司之關係企業持有該公司股權,每半年增加逾百分之五,且累計占該公司股權已逾百分之二十。
十九、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者,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作他人借款擔保者。
二十、該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標準者。
二一、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二、該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經法院裁定者。
二三、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或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二四、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公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二五、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者,或於重要查核說明中顯示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二六、公司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事件者。
二七、發生經營權之爭、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者。
二八、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者。
(資料來源:20040914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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