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14

內  容  索  引:

◎函釋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疑義,請 查照。

◎債務人居住大陸應附陸委會委託團體證明才能認列呆帳

精  采  內  容:

◎函釋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疑義,請 查照。

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者,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由推薦證券商向本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櫃計劃,經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十二個月」。因此,公司除經推薦證券商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十二個月外,亦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滿一年者,本中心始予受理。
(資料來源:20040514 櫃買中心)

◎債務人居住大陸應附陸委會委託團體證明才能認列呆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時,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說,財政部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其中為因應兩岸經貿業務往來頻繁,對於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其屬逾期兩年者,而債務人居住於大陸地區,經催收又無法收回者,可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的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資料來源:20040514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