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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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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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疑義,請 查照。 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者,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由推薦證券商向本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櫃計劃,經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十二個月」。因此,公司除經推薦證券商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十二個月外,亦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滿一年者,本中心始予受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時,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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