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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不得享受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獎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委託會計師簽證,但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其交際費限額之計算,不得享受所得稅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且申報營業淨利高達百分之十七,但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國稅局乃將其交際費超過普通申報案件之限額八十幾萬元部分,剔除補稅。
該公司不服,主張依所得稅法第一0二條第三項規定,為鼓勵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以享受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各項獎勵,國稅局自不應否准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藍色申報書所訂交際費限額申報之交際費改按普通申報之交際費限額核算,予以剔除。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並提起行政訴訟,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藍色申報書乃專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設置,營利事業雖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但如未按期繳稅,因與藍色申報書設置獎勵之目的不符,自應與藍色申報人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而生同等之法律效果,亦即不得享受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而應依適用普通申報書之案件處理,而駁回該公司之訴訟。 (資料來源:20040414 賦稅署) ◎綜合所得稅免申報標準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會有許多報稅新鮮人詢問那些所得要申報,以及免申報的標準等問題,該局就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出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在九十二年度中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私人借貸之利息收入、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等在所得發生時免予扣繳之所得,納稅義務人雖未取得扣繳憑單,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至於因故未收到給付人所寄發的上述所得憑單時,仍然要就所取得的所得按實申報。
二、免申報標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七十歲,申報扶養未滿二十歲子女丙、丁兩人,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為三六三、○○○元〈免稅額七四、○○○元×四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六七、○○○元〉,又如甲及乙各有薪資所得三十萬元及二十萬元,則其免申報標準為五一三、○○○元〈免稅額七四、○○○元×四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六七、○○○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七五、○○○元+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七五、○○○元〉。
三、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沒有超過上述免申報標準,但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則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資料來源:2004041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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