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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9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發文日期:93/02/06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30450546號 )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公告修正櫃買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第3條、第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就收購期間及交割方式部分,考量上櫃公司因被合併或其他自身之因素而有申請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為使股東有最後變現之機會,櫃買中心爰修改該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上櫃公司特定人員應承諾收購公司流通在外之股票,惟若該特定人員之持股未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0%,應強制公開收購。
(發文日期:93/02/09 發文字號:(93)證櫃上字第02734號)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信用卡廣告及推銷費用之下列相關支出,其會計處理為何? 1.因信用卡廣告而發生之支出(例如A銀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主打電視廣告,用於強化信用卡片形象,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共支出廣告費用新台幣三百萬元),此廣告費用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可以遞延方式處理?
2.因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獎金(例如A銀行鼓勵分行員工(非信用卡中心人員)推銷信用卡,每卡獎金新台幣五百元),是否以「薪資」或「推廣費用」列帳處理?
3.因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支出(例如A銀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委託B行銷推廣公司招攬信用卡一萬戶,以每卡新台幣一千元計算,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共支付酬勞新台幣一千萬元),此項支出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得以遞延方式處理?
A: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至於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母子公司間應收關係企業融資款,若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缺失彙總」(註)提列備抵呆帳,嗣後該應收關係企業款轉作股本,則原提列之備抵呆帳應如何處理? A:依本會(76)基秘字第069號函釋,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所計得之損益數額,應與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子公司之債權債務完全沖銷,故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宜提列呆帳損失,以免在合併報表中無應收款項可與所提之備抵壞帳抵銷。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以投資損失處理。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關係企業款轉作股本,應以應收關係企業款帳面價值,作為該次取得長期投資之成本,該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應依五號公報規定處理。
註:該缺失彙總說明有關公司針對應收子公司融資款,「應依編製準則第八條其他應收款之規定,於結算時考量子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及子公司所提還款計畫是否具體可行,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三-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採成本回收法之會計處理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將不動產區分為零售土地銷售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兩種類型,分別對其規範會計處理方式,本期將為各位介紹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之「成本回收法」。
所謂「成本回收法」,顧名思議,即賣方所收取之款項,包括本金及利息,於超過所出售不動產標的之成本時,才可以認列利益,相對於分期付款法或全數應計法來說,是較保守的作法。
根據SFAS No.66,賣方收到買方之款項若屬本金部分,則沖減應收款,若屬利息部分,則計入未實現利益。報表表達部分,賣方應於不動產出售當期之損益表中,列示該不動產交易之售價、未實現利益及不動產標的之總成本,進而於賺得時單獨表達已實現之利益,並於資產負債表中,將前述未認列利益列為賣方應收款之抵減項目。
若原先以成本回收法處理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俟後符合全部應計法之條件時,賣方可改用全數應計法。此時剩餘未認列之利益應立即予以認列。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以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投資之成本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係從事為國外片商製作卡通動畫之業務,甲公司陸續與國外片商簽訂合作契約,約定以其製作動畫之代工費之一部份,參與投資所製作之動畫之發行,以取得發行淨利之分紅及其他之權利,甲公司目前列帳科目為“片集分紅投資“。有關之分紅及其他權利列舉如下:
(一)擁有該片集之亞洲部分地區發行權、造型商品權以及該片集國外片商於海外發行之淨收益的一部分作為投資分紅。
(二)僅取得該片集國外片商於海外發行之淨收益的一部分作為投資分紅。
(三)除取得該片集國外片商於海外發行之淨收益的一部分作為投資分紅外,國外片商並保證分紅收入須達原始投資額,否則則延長分紅之年限。
(四)以上之權益年限又可分為永久性或一約定年限。
二、甲公司係參與國外片商投資於其受託製作之動畫片集之發行,其所取得之投資為一無形資產,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之規定,所有無形資產均應在其效益內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甲公司之片集投資依其投資內容所取得之片集發行權及發行收益之分紅權利與取得無形資產之著作權、版權等相似,其目前所採之攤銷年限如下:
1.取得片集之永久性發行權或分紅,依無形資產之規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攤銷。
2.取得低於二十年之分紅權利及發行權,依契約之約定年限攤銷。
3.取得低於二十年之分紅權利及發行權,但契約約定未達保證收益可延長年限時,以延長後之期限攤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為限。
三、由於該等片集分紅投資之收入主要係發行收益之分紅及發行權,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六條「資產係指企業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之規定,對於該項資產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之價值,甲公司則定期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成本係減除攤銷後之帳面價值,市價則為獨立機構之鑑定價值或預計未來收益分紅金額之折現價值。
會計問題:
以上甲公司對於片集分紅投資之會計處理,是否合宜?
會計處理分析:
一、甲公司以受託製作動畫片集之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發行之投資,以取得該片集發行淨利之分紅及部分地區之發行代理權與造型商品權等其他權利,此時應先確認代工與投資是否為二獨立之交易,若經判斷係為二獨立交易,則以認列收入後之部分金額作為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然若經判斷代工與投資係屬同一筆交易,則因代工之勞務收入尚未符合收益原則中之已實現或可實現條件,故僅能以代工成本扣除可收現部分後之金額作為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
二、甲公司於確認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後,應依投資及其他權利公平價值之相對比例予以分攤,計算投資及其他權利之個別成本,投資成本應於可參與分紅之年限內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以表達該分紅權利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未來可收到之分紅金額;其他權利若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之規定範圍,應依該函之規定處理,否則應依其有效年限加以攤銷。
三、甲公司應逐期評估投資及其他權利之相關淨收益,若有跡象顯示相關淨收益不足以回收投資或其他權利之帳面價值時,則其相關未攤銷投資或其他權利之帳面價值應立即轉為損失。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資料來源:2004021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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